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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郑爽与两名子女无任何拟制血亲关系,在我国的法律背景下,郑爽确实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

昨天小编回家后就沉浸在瓜中无法自拔,


郑爽有孩子了?

还是代孕的?还有两个?

跟张恒有的?孩子在美国回不来?


但是其本人一直没有正面回应。


今天下午,郑爽终于正面回应,


微信图片_20210126094540.jpg


但这样的回应显然没有平息网友的怒气。

有些网友看到回应后发表了这样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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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法律难不住她?是真的吗?


抱着求(chi)学(gua)的心态,小编询问了身边懂法的马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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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郑爽会不会因为代孕违法被抓起来?


A1:代孕不合法这一点毋庸置疑,但郑爽本人并不涉嫌犯罪,更不会被抓起来。


根据卫生部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简而言之,代孕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法律禁止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法律规制的主体限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郑爽这种找人代孕的行为,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予以规制,因此,部分希望郑爽被抓起来判刑的吃瓜群众可以退散了。



Q2:郑爽是代孕的两个孩子的母亲吗?


A2:郑爽确实不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但张恒肯定是两个孩子的父亲。


相信这个问题一抛出来,吃瓜群众都会说当然是啊,两个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写的明明白白:“Shuang ZHENG”,郑爽不是,那谁是呢?


BUT!我国不承认代孕的合法性,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也没有对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相关规定,甚至我国《婚姻法》对亲子关系的认定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理论界关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子女利益最佳说四种观点。但是司法实践中,大都基于传统民法的“分娩者为母”原则,根据分娩事实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生父的认定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


因此,郑爽与张恒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法律上的生母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根据血缘关系及认领行为认定为张恒,由于张恒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也就是说,郑爽确实不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但张恒肯定是两个孩子的父亲。


Q3:虽然郑爽不是孩子母亲,但她是不是要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


A3:在我国的法律背景下,郑爽确实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


郑爽与两个孩子之间不存在婚生子女关系,其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的关键,在于郑爽与两个孩子之间是否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何谓“拟制血亲”?其为“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1. 郑爽与两个孩子之间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方始成立,经补办公证而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仅限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已经收养的情形。


故本案中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如按事实收养关系认定,实际上是认可了代孕子女的亲权由代孕母亲转移至抚养母亲,这将产生对代孕行为予以默认的不良效果,故认定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2. 郑爽与两个孩子之间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故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范围亦应包括非婚生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系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之事实作为拟制血亲形成与否的衡量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其形成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的主观意愿;二是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


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一方具备了上述主观意愿和事实行为两个条件的,亦可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张恒在微博上爆料只有自己一个人在美国抚养孩子,郑爽一直不闻不问,甚至想打掉孩子。这说明:一方面,郑爽没有与两个孩子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郑爽没有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因此,郑爽与两个孩子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综上,郑爽与两名子女无任何拟制血亲关系,在我国的法律背景下,郑爽确实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


听完马姐姐的回答,小编猜想郑爽是不是在进行代孕之前咨询过专业律师,才做到如今的风险规避啊。


那么看来,张恒在中国起诉郑爽要求承担抚养义务,他也只会败诉,因为郑爽早就知道了在中国的法律背景下,她根本无需承担抚养责任,不得不说,郑爽是个懂法律的__女。


重要提醒  


以上观点均基于中国法律背景下的假设,吃瓜群众请理性吃瓜,快乐生活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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