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模型深度普及,AI代写诉状、AI检索案例、AI生成质证意见、AI梳理证据材料已成为法律行业日常办案工具。但实务中大量出现新型诉讼乱象:部分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AI生成的内容不进行甄别,甚至直接让AI“编造司法判例”“虚构裁判规则”“伪造证据片段”,通过精准指令诱导模型生成虚假事实、篡改文书内容、去除AI生成标识后提交法院,有意或者无意误导法官裁判、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
此前司法惩戒存在明显漏洞:AI生成内容真假难辨、追责依据模糊、执业风险边界不清,大量虚假AI诉讼材料一度处于“追责依据不够明确、实务把握不一”的状态。不少从业者误认为“AI生成内容无需担责、模型出错与人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AI纠纷审理意见》)正式封堵该漏洞,其第十九条明确将利用AI取得虚假证据、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纳入司法惩戒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利用AI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提交AI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提交法庭前必须认真核实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并在提交时对AI辅助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对律师而言,轻则训诫、罚款,重则司法拘留、吊销执业证、追究刑事责任(分别依据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
一、彻底打破行业误区:AI出错,律师不能免责 本次新规最核心、对法律行业影响最大的裁判逻辑:AI只是工具,法律人才是最终责任主体。任何“模型幻觉、AI出错、机器生成”均不能成为执业免责理由。 实务中普遍存在三大高危错误认知,已被新规彻底否定: 1、误区一:大模型自动生成虚假判例、虚假法条,属于技术问题,律师无需担责; 2、误区二:AI生成内容无需逐一核验,直接提交法院属于正常办案辅助; 3、误区三:删除AI生成标识、隐藏模型来源,属于文书整理常规操作。 最高法明确刚性规则:所有提交法院的诉状、代理词、案例检索报告、证据说明、参考判例,无论是否由AI生成,诉讼代理人都必须尽到实质审核、真实性核验义务,未尽审核义务、放任虚假材料流入庭审,直接构成妨害司法秩序。同时,使用AI生成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的,提交法庭时应对AI辅助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并对相关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
二、四大高危违规场景:触碰即追责(律师高频踩坑) 结合新规条文与各地法院审判口径,司法机关重点从严惩戒四类AI诉讼违规行为,也是当前法律人最高危的执业场景: 1、AI虚构司法判例、捏造裁判观点 指令大模型“生成同类案件胜诉判例”“整理高院指导案例”,模型虚构案号、虚构法院、虚构裁判说理,律师未核验直接作为类案参考、检索报告提交法庭,误导法官裁判。 2、AI伪造证据、篡改案件事实 通过精准指令诱导模型篡改交易时间、聊天内容、履约细节、损失事实,选择性输出有利结果、隐瞒不利事实,拼凑虚假案件事实体系,支撑不实诉讼主张。 3、删除AI合成标识、刻意隐瞒生成来源 对AI生成文书、AI整理证据、AI合成材料进行二次编辑,去除AI生成痕迹、删除溯源标识,伪装成人工原创材料,刻意规避司法审查。 4、利用AI对抗性干扰、规避事实审查 通过对抗性指令、限定输出范围、过滤不利内容,人为误导模型输出片面、虚假、失真的法律意见与事实内容,以诉讼牟利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 三、分层惩戒标准:情节轻重对应不同法律后果 新规明确对AI妨害司法行为实行分层追责、梯度惩戒,根据主观过错、危害后果、是否牟利、是否屡犯划分责任尺度(分别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轻微违规(过失未核验):无主观故意,仅因办案疏忽、过度依赖AI,未核实虚假判例、错误法条,材料瑕疵未实质影响裁判结果。惩戒:法庭训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2、一般违规(放任虚假材料提交):明知AI生成内容存疑,未实质核验直接提交,妨害庭审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惩戒:司法罚款、律所内部追责、行业通报; 3、严重违规(故意捏造、诱导造假):主动指令AI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编造判例,刻意去除AI痕迹,试图影响裁判结果、谋取诉讼利益。惩戒:高额罚款、司法拘留、律协纪律处分、暂停执业; 4、刑事追责(虚假诉讼入罪):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为手段,通过AI系统性造假提起诉讼,侵占他人财产、规避债务、妨害司法公信,符合要件的,依法追究虚假诉讼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刑事责任。 四、典型权威案例:律师提交AI虚假判例被法院书面批评教育 案例一:北京通州法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8-2-494-001) 2025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时,原告代理律师杨某向法庭提交了两份与案情高度契合的参考案例,分别声称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一中院。法官核查发现:这两起案件虽有案号,但真实裁判文书与律师提交的内容完全不符——案例的案号、事实、裁判逻辑均系AI虚构生成。 裁判要点: 1、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法律条文等诉讼材料应当确保来源可靠、内容真实。 2、律师向法院提供以期参考适用的案例,系诉辩意见范畴,不属于证据,故不构成民诉法114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但违反诉讼诚信,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可参照民诉法114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理。 3、无证据证明杨某系故意提交虚假案例,且律师事后能够主动说明案例来源,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酌情在判决中对其提出批评教育。 4、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首例批评警示全行业的反面教材,警示法律从业者“AI辅助不可替代人工核验”。 案例二:宜昌西陵法院“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案(当庭训诫) 2026年7月,湖北宜昌西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中,发现代理律师提交的案例材料大部分为AI生成的不实案例(案号无法匹配、司法解释条文被篡改、引用内容无真实来源),律师辩称系助理借助AI工具整理、提交前未全面核实。法院认定:无论材料来源于助理整理还是AI生成,都不能成为提交失实材料的理由,当庭对该律师予以训诫。 案例核心启示:AI可以辅助办案,但绝不可以替代人工核验。 “只AI不核、直接提交”,已经从“办案偷懒”升级为“执业违规”,是当前律师最高频、最易忽视的红线风险。
五、律师&法务避险实务流程(可直接落地) 结合新规审判口径与惩戒规则,本所整理AI办案合规四步核验机制,彻底规避AI虚假诉讼、执业违规风险,适用于诉状、代理词、检索报告、证据梳理、质证意见全场景: 第一步:来源留痕,禁止无痕使用 固定AI提示词指令、对话记录、模型版本、生成时间,提交AI辅助文书时按要求向法庭作出说明;严禁直接删除生成记录、抹去工具来源,保留完整办案链路。 第二步:判例法条100%交叉核验 AI输出的所有案号、判例、法条、司法解释,必须通过裁判文书网、法信、北大法宝等官方数据库反向核验,未经核验一律不得出庭使用。 第三步:事实证据人工终审 案件事实、时间节点、交易细节、证据内容,必须以原始案卷材料为准,禁止AI概括、AI删减、AI选择性呈现事实,杜绝模型篡改客观事实。 第四部:文书人工改写定稿 AI仅为初稿辅助,最终出庭文书必须人工重构、润色、校对、终审,形成“AI初稿+人工终审+合规留痕”的标准办案闭环。 六、律所合规管理制度升级建 新规落地后,律所必须建立AI办案合规风控体系,避免批量执业风险: 1、明确禁止使用AI虚构判例、伪造事实、篡改证据材料; 2、建立AI文书二次复核制度,疑难案件、出庭材料必须合伙人复核; 3、开展全员AI执业风险培训,明确“AI辅助、人工负责”的责任原则; 4、建立AI办案留痕规范,杜绝无来源、无核验、无底稿的“三无”文书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