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是凝固的艺术,建筑物是一个城市的“门面”,它勾勒了一个城市的面貌。构思新颖、独特的建筑物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建筑兼具实用功能性和艺术性,建筑作品在物理意义上以建筑实物形态体现,在美学意义上又能使人产生审美体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保护有艺术性、美感性、独创性的建筑作品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角度出发,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与合理使用相关问题予以初步整理与探讨:
#01 建筑作品是什么?
我国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起初并未将建筑作品明确规定为法定作品类型,但自2001修订以来《著作权法》第三条(四)款[1]均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进行保护。
从建筑设计及建造行业工作成果层面而言,存在建筑工程设计图、技术方案、建筑模型等前期设计方案及最终施工建成的建筑物。对于前期设计方案中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四)款美术作品及(七)款工程设计图和模型作品的,有观点认为更宜归于美术作品或是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且认为建筑作品应仅指三维建筑物或构筑物。但也并非所有三维建筑物或构筑物均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1.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始终应以“独创性+一定形式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独”强调作品需系作者自行构思创作而产生、不能是抄袭,“创”强调作品应有作者个人特有的设计/选择/安排等。
经典案例参考:
案例1.1:保时捷股份公司与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
法院认为保时捷公司的中心建筑整体采取圆弧形造型,上半部分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分为玻璃外墙等特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被告公司构成侵权。
2. 判断是否构成建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九)款[2]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否具有审美意义是对建筑物进行定性的关键所在。虽然审美意义较为主观化,但是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相关判例可以为判断该“审美意义”实质系指:①与实用功能相分离;②具有独创性。笔者倾向于认为只有满足这两个前提要求的建筑物才有可能上升到对审美意义的鉴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像鸟巢、水立方、悉尼歌剧院等造型独特的建筑较易被认定为建筑作品,它们在外观、装饰、设计等方面具备独创性且具有脱离其实用功能的纯粹艺术性的建筑特色;而像日常生活中数量庞大的为了居住而建造的居民小区等由于缺乏独创性且建筑构造较多系为实用功能所需则较难以被认定为建筑作品。
经典案例参考:
案例2.1:国家体育场诉熊猫烟花集团、浏阳熊猫烟花、北京熊猫烟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
法院认为国家体育场所采用的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建筑外观形象,具备了独立于该建筑物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烟花公司制售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外形采用了与国家体育场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较为全面地体现出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所采用的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结构的独创性特征,构成侵权。
案例2.2: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德膜结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1号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享有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不成立,该建筑不属于建筑作品。原告提供了7张图片(包括气膜效果图),并以此主张建筑/建设作品的著作权,但该7张图片显示的是建筑物的外形设计和实用功能,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等实用性因素。
#02 如何确认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权属?
经笔者向部分建筑设计方、建造施工方及建筑物开发商/产权方了解,目前开发商/产权方在与设计方签署设计合同过程中往往会概括性地约定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实践操作层面可以注意如下细节:
1. 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作品而不是建筑物,即使是像国家体育场(鸟巢)也不是每一个部分都被纳入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建筑物只是建筑作品以3D立体形式呈现出来的载体,而不等同于建筑作品。在前述案例2.1案件中,法院将鸟巢的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建筑外观形象确认为鸟巢的独创性特征,基于烟花公司对该特征进行了高度复制而判定烟花公司构成侵权。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系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具有独创性部分的保护,即在前述案例2.1案件中著作权并不保护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建筑造型以外的部分,例如内部的看台等。
2. 工作成果相关权属约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制作如下模式参考图,同时对于工作成果除寻求著作权保护外,在特定情况亦可寻求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
模式参考图:
3. 注重留存相关时间戳印记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3],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虽然著作权的产生不依赖于任何审查或者登记程序,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作品登记证书可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但若相对方有相反在先证据时则依然有可能被推翻。因此在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可将相关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无论是否登记均应在工作成果的创作过程中对手稿、图纸等保留时间戳痕迹。
#03 如何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日常生活中,建筑物四处可见。使用已有建筑物制作模型、对建筑物拍照等等,是否可能侵权?笔者思路简述如下:
1. 判断建筑物是否可能构成建筑作品
如前文所述,并非所有建筑物均构成建筑作品,对于非独创性的部分予以借鉴、参考不侵犯著作权。
2. 判断建筑物是否已过权利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财产性权利如复制权等均存在保护期限。在保护期届满后,相关权利丧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该等权利。
3. 判断建筑作品的独创性特征
以鸟巢为例,根据法院的判例,鸟巢的独创性特征是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结构。但该等判断在非诉讼场景下,需要考量的因素较多,也较难以下定论。
4.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特定情形下可合理使用作品。对于建筑物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符合该条(十)款规定[4]。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5]
但“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法完全解决以商业为目的的情况,合理概念的概括性及模糊性,司法层面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对于非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方式进行复制或其他演绎,法院亦存在需结合相关因素进一步判断的口径[6]。
结语
建筑作品系建筑师美学构思的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建筑作品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产物。建筑作品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时代的进步。将建筑作品的美延展出来,使得更多人去欣赏艺术之美是时代的必然,这其中的法律问题依然需要我们结合具体实践和发展趋势关注、分析。未来元宇宙世界建筑搭建可更多借鉴与思考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以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6] 《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粤高法发〔2020〕3号)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属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应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进行个案判断。可参考以下因素,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1)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
(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4)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