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措施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已经显而易见,很多企业现金流面临危机。除了开源回笼资金外,节流减少支出也是必要的措施。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期间,采取延期支付工资是企业缓解资金危机可选措施之一。延期支付工资必须依法合规,否则可能让企业面临更多赔偿。
一、疫情原因难以当然减少工资或延期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开工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并不是必然可以单方面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减少工资支出的资金压力,而是需要通过“协商一致”,否则可能面临因拖欠工资而被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
实践中有不少企业碰到了个别员工拒绝协商的情况,如果协商一致的员工降薪而拒绝协商的不降薪,就会在企业内部出现“老实人吃亏”的情况,让企业通过压缩人力成本渡过难关的努力难以推进。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在《法律适用》期刊发表《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一文,认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按照重大疫情是自然灾害的观点,结合劳动部的文件,企业在新冠疫情之下可以不按时支付工资。但是我们检索了近年的案例,没有发现一例引用第四条第(1)款的案件可以作为参考。因此企业如果仅仅以新冠疫情为由不按时支付工资,会存在败诉并支付更多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二、合法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
除了降薪、裁员和以新冠疫情为由直接不按期支付工资外,企业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对于现金流造成的压力,那就是延期支付工资。而延期支付工资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是不需要每个员工同意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也就是说,因为包括但不限于新冠疫情在内的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延期支付的时间各地不一,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大多数省区的规定都是可以延期30日。
根据《关于应付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号第四条:“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三、延期支付工资相关案例
以下案例涉及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
侯召芬与黑龙江圆宝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重及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及时支付”也存在例外情形。本案中,圆宝公司因产品出现滞销,部分货款无法回收等原因,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
靳庆辉与青岛蓝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包迎春因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都引用相同条款支持了企业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而在冯辉诉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冯辉表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告知公司负债累累,冯辉当时对此表示理解,再结合双方当事人对磐基公司经营情况的陈述来看,磐基公司确因公司经营困难未能向冯辉发放工资,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不是仅针对冯辉一人,磐基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冯辉的工资,冯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而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由此,即便如被上诉人磐基公司所主张,其公司经营困难、负债累累,上诉人冯辉对此知晓。该公司亦应采取积极措施,履行规定程序,与员工沟通协调,就特殊时期工资如何发放等事宜达成新的合意。否则,磐基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冯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并对一审进行了改判。
四、 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程序
(一)延期支付前提条件
确实发生了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之情形。如企业需采取延期支付工资措施,首先,需要证明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如业绩下降、生产停滞或者减少、营业额较之前明显下降等。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企业出具其账户结余款项信息。
(二)需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
如上海规定,需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还需要将“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如果只是得到了工会同意,而没有告知全体劳动者的,则在程序上有所瑕疵。
这一规定主要体现民主程序,以防止企业无故拖欠工资,损害劳动者权益。这样也可以避免大多数人愿意与企业攻克时艰而个别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同意的情况。
(三)备案
在工会同意后,用人单位还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延期支付的时间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延迟期限在一个月内。超过延迟期限的,则可能会考虑用人单位有无积极采取措施,从而影响使用延期支付工资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在全国乃至全球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劳资双方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相互理解和配合共度难关。企业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减缓资金压力,避免因为违法行为付出更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