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光大律师事务所成立30周年,纪念文集《三十而砺 含弘光大》即将问世。本文摘自该书上篇“光大律师浮想联翩”,作者吴燕华律师。
考大学选择专业时,家里的长辈说:政法大学吧,以后穿制服、戴大盖帽的,女孩子家工作稳定又威武!这样就决定了我的人生方向。我也如家里希望的一样,成了一名检察官,身穿绿色制服,佩戴红色领章,肩章和帽子上有国徽。有时会想,如果我一直在检察院工作,现在会是什么样子?生活没有假设,人生必须做选择。
随心而动,选择心中有“光”的地方
留在家乡,保有一份长辈认同的安稳工作,还是辞职到上海闯荡?犹豫中,趁着假期到上海,到不同的单位见习感受。接触了几家单位,有的单位人员讲一口我听不懂的上海话而毫不在意我这个外地人,有的单位负责人会仔细打听家庭背景和社会资源,有的人满口应承却丝毫不提专业和发展。来到光大,最先让我感到温暖的是他们都对我讲普通话,这立刻拉近了我与他们的距离,热闹但不喧嚣的办公室里,热情洋溢的年轻人讨论案件、交流心得、交换各种信息,年长的律师,既是领导更是老师,指导学生们的工作也关心他们的生活。这里像是大家长带着一群孩子的大家庭。主任祝律师也曾经是检察官,曾经有相同的职业经历,无形中增加了亲近感。光大不仅是律师事务所,还有光大党支部,所里组织了一系列的活动,带着我们去井冈山,到延安,赴长沙,追寻先烈的足迹。来到光大,给我一种找到组织的感觉。
信任是一束光,照亮前路
凭一腔热血辞职到了上海,来到光大。现实告诉我,做事不能靠冲动,特别是对于一份专业的工作,不仅有热情,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还需要时间的打磨,这个过程,更是需要机会和锻炼。我是在光大度过了很长时间后,在老师的指点下,才知道如何去做,如何做得更好。
开始时,由带教老师、其他律师交办工作任务,起草律师函,审查合同,起草起诉状,与当事人、法院沟通联系。工作中需要运用刑法、民法、房地产法、劳动法、诉讼法等不同的法律,去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每个问题对于我都是新问题。老师交办工作时,都会交代他的思路与想法,我照本宣科即可。一段时间后,大约觉得我工作时间到了,老师开始让我独立处理一些事务,我第一个主办的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就办砸了。那是一个利用麻醉剂抢劫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律师会见时翻供,提出麻醉剂不是她提供的,她与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发现,被害人家人报案,她希望做无罪辩护。当时我的心态是,这个是法律援助案件,如果能有无罪的可能,做无罪辩护的话,即使未被采纳,无论是律师还是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损害。但是,我没有考虑的是,无罪辩护的证据并不充分,贸然提出无罪,实在有失专业水准。作为一个专业律师,应以事实为根据,通过证据证明,而不能凭感觉,投机取巧。
汇报变化方案时,我被老师狠狠批评。我自己也怀疑自己的专业水准,是不是不适合这个职业?
感觉到我的犹疑与消沉,祝律师、陈律师先后找我谈话,用他们的经验教导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工作者必须牢记的准则,这里的“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不是我们推测的事实,更不是当事人所讲的事实。做好律师工作,熟悉法律是必需的,法律要用到实践中,案例研究更重要。工作中,弯路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总结经验提高自己。
当时,光大正在发展房地产方面的业务,老师提示我尝试发展房地产专业方向。因为此次案件失误备受打击的我,因老师的信任重拾信心。当即搜集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认真研究,大约 2 个月后,祝律师交给我一个房产案件独立分析,当我提出一份完整的法律分析报告后,祝律师当着我与陈律师的面讲:这份报告不错,她算是过关了。
自此而后,我在房地产法律专业深耕 20 余年,如果没有前辈老师的信任和指点,今日的我不知身在何处啊。
扶持是一道光,伴随着成长
律师的成长都是用案件的实践经验积累出来的。我深以为然,而且我认为,不仅要有足够多的案件,还需要有经验的团队,大家共同进步。幸运的是,我在光大遇到了这样的团队,在团队中,前辈老师交业务给我们办理,教会我们办理业务,教会我们成长。
光大是最早涉足房地产业务的上海律师事务所,在我 1999 年进入光大时,所里已经出版了《律师带你买房》专业书籍,书中介绍了房屋买卖的法律、程序、注意事项等。当时的新加坡 DBS(现在的凯德集团)进入上海房地产市场,合资开发的“新加坡园景苑”“新加坡美树馆”项目,由光大提供法律服务。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9 年前后大批购房人提出退房,理由各种各样,包括楼层净高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最为突出的案件是“名义层”争议案件:新加坡房产公司设置楼层编码时,3、13、14 等跳过不作为楼层编码,由此产生了楼层编码与实际楼层不一致的问题。当购房人寻找退房理由时,“名义层”争议应运而生。最终法院认定“名义层”的存在,驳回购房人的退房要求。该案件作为典型案件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收集。
我 1999 年涉足房地产业务伊始,即遇到了大量退房纠纷,作为新人,有幸得到祝小东律师、陈荐律师、徐军律师等的指导和帮助,他们带着我参与了大批纠纷的整理、研究、讨论。当时房地产刚开始发展,法律规定不健全,行业并不规范,光大为房地产行业举办讲座、专题研讨会等,培训房地产专业法律知识,总结开发、销售和处理各种争议及纠纷的经验,这些对于新人律师都是弥足珍贵的学习机会。
在作为助理律师做了一段时间辅助工作后,终于迎来了自己独立出庭的机会。那是“上海美树馆”的装修工程案件,装修公司要求审价结算工程款,我方作为被告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的审价师签署的审价报告,可以作为付款依据,无须再审价。这个案件涉及由“威宁谢测量师事务所”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我方被告参与案件的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精通工程建设与工程造价,在工程师的全程配合下,事务所放心地将案件交由我处理,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可由“威宁谢测量师事务所”出具的审价报告作为付款依据,不再无谓审价。
逐光而行,相信自己,相信公平与正义
律师行业面对的是争议和纠纷,多是当事人不能解决的麻烦事。有人问过我:遇到不能解决的纠纷,会焦虑吗?也有人问:是否遇到过判决不公而感到无能为力?总归有的,但是当我们上诉案件终被二审改判,应诉观点被法院采纳,当通过努力实现了委托人的目的,当对方收到律师函后当即履行义务,我会有深深的满足感。这些就是一道光,告诉我应该坚信,应当坚守。
记得我第一个提起上诉被改判的案件是在 2001 年,当时独立执业不久,对于司法环境有着疑虑、猜忌,对于年轻女律师是否适合受理诉讼案件有着犹疑。
这个上诉案件发生的背景,是 1999 年第一波退房潮过去,上海房价开始回暖,之前退房的客户又想着保住原有房屋。这是一个关于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问题。母亲代表未成年人签字购房,购买了 A 房屋后,因为种种原因,将房屋置换到 B 房屋,由此,母亲代表未成年人签署解除 A 房屋买卖合同的《预售合同终止协议》、购买 B 房屋的合同,A 房屋的购房款转为 B 房屋的购房款,开发商也向购房人交付了 B 房屋。但是,在办理 A 房屋买卖合同注销登记手续时,开发商工作人员代为签署了交易中心格式版本的解除 A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以及申请文件。当事人由此认为解除 A 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原 A 房屋的购房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协议上的签字代表了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为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的“解除协议”是开发商代签字,该“解除协议”无效。
对于判决中明显的不公,当事人表示深深的不满。但开发商在该法院有很多诉讼案件,之前提起上诉的案件,无一例外,上诉均被驳回。根据之前的诉讼经验,考虑到这个案件中开发商有代为签字的不妥行为,当事人认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太低,但我们分析案件后认为,虽然办理注销手续的终止协议并非购房人签字,但是之前双方已经签署过终止协议,且终止协议履行完毕。办理注销手续而代为签字的行为虽欠妥,但并不影响购房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以及终止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而且原审法院在确认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未成年人签署《预售合同终止协议》,但又认为“解除协议”无效,前后矛盾。
经过我们的分析,当事人坚定了上诉的信心。我们与当事人配合,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原 A 房屋已经更换为 B 房屋,A 房屋的购房合同已经实际解除且履行完毕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购房人的诉讼请求。
这个上诉案件的胜诉为今后自己独立处理案件增添了自信,更加相信自己的专业判断。有了这个基础,在与当事人探讨案件中更有底气,而这种自信反过来更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作为律师,首先要自信,要相信自己。只有自己相信了,才能说服自己的当事人甚至对方当事人。
经过多年实践积累、总结经验,光大的房地产团队对于房地产纠纷的争议处理游刃有余。自 1998 年“新加坡园景苑”“新加坡美树馆”项目后,“静安枫景苑”“静安豪景苑”“沁风雅泾轩”“汇锦城”“世茂滨江花园”“世茂湖滨花园”“菊园”“新加坡美树馆”“莱诗邸”“香港丽园”“上海大花园”“春江花悦园”“春江美庐”“上坤公园天地”“久阳文华府邸”等住宅项目以及“来福士广场”“嘉茂购物广场”“雅诗阁酒店公寓”“嘉杰国际广场”“金鹰国际购物广场”“上海滩国际大厦”“久阳滨江公寓”等商业办公项目,都由我们处理,服务领域从住宅房产到商业房产,从房产开发、建设、出售到物业管理的全过程的法律服务。我自己也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定为“房地产专业”律师。
回想过去,庆幸自己当时来到光大,选择做了律师。为光而来,逐光而行,辗转二十余年。我自己从青年到中年,从律师助理成长为高级合伙人,这一切离不开前辈律师的教导、帮助,离不开光大大家庭这个平台。我见证了光大从少年到壮年,从十几个人的小所到现在百人规模,从寂寂无名到各种荣誉加身。相信光大的未来更美好,相信律师职业的前景越来越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