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第四届虹口区优秀青年律师、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长期从事破产清算重组、房地产、商事诉讼/仲裁业务;精通财务、审计,能高效专业处理诸多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5年作为上海地产集团三林滨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团队之一,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楔形绿地“城中村”改造项目;2020年代理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合同案。
目前担任司法局支持下成立的公益组织“福民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之职,长期面向社区群众的法律宣传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了大量法律咨询服务,被媒体誉为“百姓身边的法律便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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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浅析AI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
AI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AI生成内容只有体现自然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和独创性,才可能构成作品。创作者应留存提示词、参数、迭代与修改记录。适用于AIGC内容创作、权属确认、授权交易及侵权维权。
2021.05.19
关于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文章认为,单纯列举可撤销行为且不区分交易相对人善意与否,既可能遗漏新型逃废债行为,也可能误伤正常交易。建议采用“概括条款+具体列举”,对有偿交易引入由相对人举证善意的缓和主观标准,并将后续新价值、等值即时交易及合理公益捐赠纳入豁免。适用于管理人审查破产临界期交易、相对人提出善意抗辩,以及评估企业破产前付款、续贷供货和担保安排的撤销风险。
2021.02.20
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研究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交易并非当然安全:在法定回溯期内无偿处分、明显不合理交易、为旧债追加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或个别清偿,均可能被管理人撤销。司法实践中,个别清偿和为既有债务追加担保争议最集中,判断重点包括交易时间、是否减少债务人财产、是否已出现破产原因,以及交易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适用于管理人追收财产,也适用于银行、供应商和关联方评估企业危机期付款、划扣、担保及资产交易的撤销风险。
2021.01.21
民法典语境下的破产撤销权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优先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管理人怠于行权时,债权人可依《民法典》起诉,但不能单独受偿。适用于破产前无偿处分、放弃债权或担保、恶意延长债权期限等财产减损行为。
2020.07.30
破产管理人无法接管时,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路径选择
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时,仍应通过银行流水、涉诉执行信息及相关人员线索,追收未缴出资、抽逃出资和应收款。适用于“执转破”及人员失联案件;拒不移交资料的,可申请法院强制交付并追究清算赔偿责任。
2020.05.20
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如何接管
破产接管不能只收公章和账册,还应覆盖财产、证照、财务人事资料及经营决策,并以清单和笔录固化交接。适用于破产清算与重整;债务人拒不配合时应申请法院强制交付,持续经营企业则宜先控制决策权、维持必要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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