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磊律师,虹口区第十五届政协委员、民革虹口区第十四届区委委员。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和复旦大学法学院,自执业以来一直在光大律师事务所执业。高律师主要服务于外商投资企业,擅长商务谈判、争议化解以及诉讼仲裁。曾获评“虹口区司法先进个人”。
执业以来,高律师办理了大量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在复杂争议研判、解决方案设计、法律文件起草和谈判沟通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其法律服务主要涵盖商贸及合同争议、商事诉讼与仲裁,争议解决方案设计及相关法律文件起草,商务谈判与交易法律架构设计,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咨询。高律师注重将法律判断与客户的商业目标相结合,致力于提供清晰、务实且具有可执行性的解决方案。
服务过的部分案件
- 百思买(Best Buy)系列诉讼
- 思爱普(SAP)系列诉讼
- 汉斯安海集团系列诉讼
- 上海橘园业主房产纠纷群诉案件
- BREE Collection 分销权纠纷
- ThisWay Design 著作权纠纷
- 上海威联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等
- 虹猫蓝兔特许权系列案件
-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法律框架构建
- 新加坡吉宝置业集团收购上海明虹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
- FREE WILL收购兼并
- 马自达公司分销权
- ACS,Inc特许加盟法律系统构建
- Upsolar Energy, Inc公司内部法律框架
- Singapore Portac设立
- Cargo Japan在华投资及海关事务争端处理
服务过的客户名录
-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 华映资本
- 零宜资本
- IDG
- 凯德置地投资集团
- 新加坡吉宝置业集团
- 新加坡博德集团公司
- 马自达(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雅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水滴软件(苏州)有限公司
-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
- 德国汉斯安海集团
- 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专业观点
2022.05.30
虚拟偶像有权利梦到电子羊吗?——ASOUL事件引发的“人格权”探析
虚拟偶像形象属于作品,肖像权、声音权益和隐私权仍由背后的真人演员享有;运营方即使取得授权,也不能永久、无限制地使用,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范围、期限、撤回机制和保密义务。适用于虚拟偶像、数字人、动作捕捉演员的经纪合作、声音授权、周边开发、身份曝光及解约争议。
2022.05.25
虚拟偶像可能踩了哪些法律的雷?
虚拟偶像不是单一IP,而是形象著作权、人设与脚本、表演者权、肖像与声音授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组合;运营方应在立项阶段逐项厘清创作者、中之人和技术方的权利归属。适用于虚拟偶像、数字人、语音合成项目的形象设计、演员合作、直播演出、周边开发及版权授权。
2022.05.02
从《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探讨NFT经营合规
NFT业务必须坚持去金融化:未经许可不得将证券、信贷等金融资产NFT化,不得使用虚拟货币计价结算,并应防范集中交易、高频炒作及洗钱风险。适用于数字藏品平台开展发行、交易、转赠、二级流通及跨境运营时进行产品设计和合规审查。
- 相关动态
联系我
如果您有法律上的问题需要咨询,或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请给我留言,谢谢!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留言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