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下篇引言


在上篇中,笔者对英国、美国、亚洲地区(新加坡、日本、韩国)、欧洲以及开曼群岛与 BVI 等主要法域的破产程序进行了简要概述,深入了解了各地区破产程序的基本框架与特点,为后续深入分析奠定了基础。在本篇中,笔者将聚焦于各地区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债权人的参与及表决制度以及债权清偿顺序,通过对这些关键方面的详细对比与探讨,进一步揭示各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差异与联系,以便读者更全面地把握不同法域下破产程序的运作细节与核心要点,为相关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深入的参考。


二、各地区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对比

(一)美国

1. 清算

(1)自愿申请: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无需证明资不抵债。申请时需提交资产与负债清单、收支表、财务状况声明及待履行合同清单等文件。自愿申请无严格财务状况审查门槛,仅需债务人在美国有住所、营业场所或财产。


(2)强制申请:需由三名及以上债权人(若债权人总数少于12人,则一名即可)提出,且其债权总额需超过抵押物价值至少18,600美元。


强制申请需证明债务人未支付到期的无争议债务或提出申请前120天内已指定财产托管人。法院可能结合资产负债表测试(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负债总额)或现金流测试(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


2. 重整

自愿申请:债务人可自主启动,无财务状况审查门槛限制。董事会基于“商业判断规则”可自主选择破产重整以最大化公司价值。同清算程序,债务人无需证明资不抵债,仅需存在美国境内关联(住所、营业场所或财产)。


强制申请:与清算程序类似,需满足债权人数量及债权金额要求。


3. 中止效力

美国的清算或重整程序申请后即获得自动中止效力,立即冻结所有债权人的追偿行为及诉讼程序。


(二)英国

1. 清算

(1)股东自愿清算

由股东发起,董事需提交法定偿债声明(公司可在12个月内全额偿付债务),股东作出决议后任命持牌清盘人。

(2)债权人自愿清算

适用于资不抵债公司,股东作出决议启动清算,由债权人会议确定清盘人。

(3)强制清算

由债权人、公司董事或股东向法院提交清盘申请,需证明公司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或现金流标准)或符合“公平合理”标准。


2. 管理程序

若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公司董事或持有浮动抵押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任命管理人的意向书。在紧急情况下,该流程通常无需法院听证即可下达任命管理人的命令。


另外,公司董事、股东或债权人也可向法院申请出具管理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就申请进行听证。在紧急情况下,听证会可以加快进行。


3. CVA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何时候启动CVA,为此,公司董事需要起草一份解决公司财务困境的议案,并将该议案连同公司事务说明提交给破产从业人员,破产从业人员将作为被指定人员协助评估上述议案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若公司已处于管理或清算程序,则由管理人或清盘人提交CVA议案。


4. SOA

SOA可以由公司董事、债权人、股东、清盘人或管理人提出。公司自身提起SOA无需达到资不抵债状态。


具体而言,启动SOA需向法院提出初步申请,以获准召开股东和债权人会议的。为此,申请人必须确定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分组类别。


5. 重组计划

只有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影响持续经营的财务困境时,公司方可提出重整计划,实践中对于财务困境的测试门槛较低,无需达到资不抵债。


6. 中止效力

管理程序一经提出申请即可获得临时性自动中止效力,债权人对公司的行权行为需要中止。


不同于管理程序,清算程序并不中止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因此清盘人在处理任何有担保资产之前,会征得相关担保债权人的同意,或允许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资产采取自己的行动。不过,强制清算程序对法院的诉讼程序具有中止效力,只有在清盘人同意或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解除中止令。


CVA、SOA和重组计划的启动不具有自动中止效力。当SOA或重组计划推进顺利时,法院通常愿意通过启动案件管理权限中止债权人的诉讼。不过,实践中公司通常会设法说服其主要债权人同意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中止执行,并提前取得他们对重组的支持。


(三)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BVI)群岛

1. 百慕大

(1)自愿清算

自愿清算由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多数决(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作出决议启动,实践中通常基于董事会建议后作出。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清算方案,并由多数董事出具偿付能力声明,确认公司有能力在清算启动后12个月内全额清偿债务。


(2)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需向百慕大最高法院提交申请,申请主体包括债权人(含或有/预期债权人)、出资人、公司自身(股东决议或董事决议)、公司注册处或金融管理局等。特殊情形下,独立账户管理人可申请整体清算,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


强制清算事由包括:公司决议清算、未召开法定会议、停业超一年、从事受限或禁止业务、资不抵债、注册申请存在重大虚假陈述,或法院认为基于“公正合理”需清算等。此外,财政部长可基于调查报告指令注册处申请清算。


法院若初步认定存在清算必要,可在最终听证前任命临时清盘人,以保全资产或维持运营。


(3)SOA

SOA可由公司、股东、债权人或清盘人(针对资不抵债公司)向百慕大最高法院申请启动。申请人需请求法院召开债权人或股东类别会议,并需提前通知受影响方并制定具体方案。


(4)中止效力

自愿清算不自动中止针对公司的诉讼,法院可依申请在股东决议后裁定中止相关程序。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后,针对公司的诉讼程序自动中止,但担保债权人仍可通过非司法途径行权。若执行程序未完成(如资产未拍卖或款项未全额收取),已获清算通知的债权人不得继续执行判决。


2. 开曼

(1)自愿清算

公司可通过股东决议启动自愿清算,若通过特别股东决议,无论公司是否资不抵债均可启动,但需董事在决议后28日内提交偿付能力声明。若通过普通股东决议,则需基于公司“无法偿付债务”的理由,但因无法提交偿付能力声明,此类清算通常转为法院监督的强制清算。


(2)临时清算

债权人、股东或开曼金融管理局可向法院申请临时清算,前提是存在初步证据表明公司需要清算,并需要委任临时清盘人以防止公司资产滥用、小股东权益受损或董事不当行为。当公司已(或可能)无法清偿债务且拟提出重组方案时,公司亦可主动申请临时清算,以在自动中止保护下向债权人提交债务重组方案。


(3)正式清算

公司、债权人(含或有债权人)、股东或开曼金融管理局可向法院提交正式清算申请。常见理由包括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以现金流测试,若公司未在21日内履行法定追偿要求,即视为资不抵债)、“公平合理”原则、停业超一年或章程期限届满等。


(4)SOA

公司、重组官、债权人、股东或清盘人均可提出SOA,但债权人或股东发起需获得公司支持。提出SOA需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无需公司已进入资不抵债状态。


(5)重组官

公司已(或可能)进入资不抵债且拟提交重组方案时,可申请法院任命重组官。


(6)中止效力

清算程序中,自愿清算情形下公司无法获得中止保护;临时清算在任命临时清盘人后触发自动中止效力,禁止针对公司的诉讼,但担保债权人仍可执行担保权;正式清算程序下所有资产处置及股东变更自申请提交日起无效(除非法院特批),同时自动中止生效,但担保债权人权利同样不受限。


SOA程序本身不触发中止,实践中公司常与债权人预先达成“锁定协议”以暂停追偿。而重组官获得任命后将自动触发全球中止(需外国法院认可),并禁止针对公司的诉讼,但担保权和合同权利不受影响。


640 (3).jpg



3. BVI

(1)清算

自愿清算仅适用于有偿付能力的公司,该程序由公司董事或股东通过决议启动,且董事需提交《偿付能力声明》。


强制清算申请可以由公司、债权人(含判决债权人)、股东、债权人安排程序的监督人或特定情形下的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或金融委员会提出。


债权人申请通常需先向债务人公司送达法定追偿要求书(Statutory Demand)。在满足以下任一情形时,法院可任命清盘人:


①公司资不抵债[可根据资产负债表测试(负债>资产);现金流测试(无法到期偿债);执行法院判决未获满足三种方式判定];

②法院认为“公正合理”;

③符合公共利益。


(2)SOA

与英国SOA程序相似,公司、债权人、股东或清盘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SOA,并由法院可指令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方案。


(3)债权人安排

公司的董事、清盘人或管理人(适用于已/可能资不抵债的公司)可以提出债权人安排,提案需指定临时监督人(BVI持牌破产从业者),监督人将在28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请表决债权人安排。


(4)安排计划

公司董事或自愿清盘人批准安排计划后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指导召开利益相关方会议,安排计划经批准后向注册处提交安排条款(Articles of Arrangement)以使安排计划生效。


(5)中止效力

在SOA、债权人安排或安排计划中,没有法定中止效力,但受SOA/债权人安排/安排计划条款约束的任何人将被阻止对违反条款的公司提起诉讼。


在清算中,颁布清盘令后,对公司或其资产的索赔将得到中止,债权人需要通过提交债权申报的方式进行主张(担保债权人除外)。


(四)亚洲地区

1. 新加坡

(1)清算

自愿清算中,股东自愿清算需公司具备偿付能力且通过股东决议,债权人自愿清算需公司因债务无法持续经营且通过债权人决议。


强制清算可由公司、债权人、出资人、清盘人、司法管理人及部长申请,申请标准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具体包括:①未能在三周内满足15,000新元的法定清偿要求;②未能执行法院判决;③经评估未来负债后存在现金流破产。


(2)司法管理

司法管理程序可由公司、债权人或司法管理人申请,需满足双重条件:①公司已或可能无法偿债;②存在合理概率实现下列任一目标:维持公司存续、促成SOA或实现优于清算的资产变现。


申请方式包括向法院申请司法管理令(需证明上述条件)或通过债权人决议(需人数及债权数额的多数债权人支持)。


(3)SOA

公司可申请30天自动中止期以推进债务重组。申请需提交债权人支持证明、方案纲要及主要债权人清单。法院批准召开债权人会议需满足四要件:①信息披露充分;②方案具备可行性;③具有通过可能性;④说明文件公平完整。


(4)中止效力

在提出清盘申请后,法院可在任何时候发出命令以中止或限制针对公司的进一步诉讼(包括强制执行担保债权)。 此外,在作出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开始或进行任何诉讼或程序。


在申请人提出司法管理申请之后即可获得自动中止效力,包括:①对公司实施清算;②对公司财产执行担保权或者收回由公司占有的动产,但是经法院同意并按法院条件进行的除外;③针对公司、其财产启动或继续进行法律程序,但是经法院同意并按法院条件进行的除外。


SOA程序下,通常公司会在启动SOA前申请为期30天的中止令,以阻止针对公司的法律程序的启动或继续,并申请法院命令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审议SOA。


2. 日本

(1)民事再生

在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后,债务人、债权人(无债权额限制)及清盘人均可通过书面提交民事再生申请(不可线上申请):①存在可能触发“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事实;②债务人无法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清偿到期债务(仅债务人可基于此理由申请)。


(2)公司更生

债权人(代表债权额≥公司实缴资本10%)、股东(表决权≥10%)或清盘人可以通过书面提交公司更生申请。与民事再生类似,申请需证明存在“破产原因”风险或经营性支付困难,但公司更生申请门槛更高,需初步证明公司具有更生价值。


(3)破产清算

债权人、公司董事(股份公司)或公司自身可以书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需证明公司①持续无法清偿到期债务;②停止支付债务且无偿还能力;③负债超过资产。相较于债权人提出申请,债务人的证明标准低于债权人。


(4)特别清算

当存在或严重影响清算程序(如债权人众多或权利义务复杂)的情形或怀疑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盘人、债权人或股东(需2/3表决通过解散公司决议)可以书面提交特别清算申请。


(5)中止效力

日本破产程序不具有提出申请后的自动中止效力,在民事再生或公司更生申请提出后,法院裁定开始前,如有必要,法院将发出禁止命令”,中止债务人偿付债务、中止债权人执行债券。在民事再生程序中,法院还可作出监督命令,禁止债务人在保全期不经监督人同意而实施特定行为。重整型程序开始后,所有受该程序制约的债权执行、权利行使行为均应自动中止。不同于公司更生程序,民事再生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并不落入自动中止范围,除非法院以禁令方式作确中止担保债权行使。


同样的,清算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禁止偿付破产债权,担保债权人可独立行使权利(除非法院中止)。


3. 韩国

(1)重整

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债权额达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或股东(持股比例超10%)发起。申请人需向管辖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债务清偿可行性计划。韩国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兼顾现金流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


①现金流标准: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显著阻碍业务存续;

②资产负债表标准:存在债务总额超过资产总额的合理预期。

法院需在受理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启动重整的裁定,并同步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通过重整恢复偿债能力的可能性。


(2)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可由债务人主动申请,或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交债权存在证明(如合同、判决书等),并初步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


法院将审查债务人是否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即负债总额超过资产公允价值。若债务人资产现值无法覆盖债务,法院将宣告破产;反之则驳回申请。此标准侧重静态资产清算价值,与重整程序关注的持续经营价值形成对比。


(3)中止效力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可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发布资产保全令与暂停执行令:


①资产保全令禁止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处分资产、清偿债务或新增融资,必要时可任命临时接管人接管经营;

②暂停执行令:全面禁止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发布“概括性暂停令”以统一冻结债权执行。


640 (2).jpg




(五)欧洲地区

1. 德国

(1)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管辖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前提是存在法定破产事由,包括以下三类:


①无流动性: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若未来3周内无法支付至少90%的到期债务,或已停止支付,则被推定存在无支付能力。


②资不抵债:需满足a.清算价值下的资产无法覆盖负债(资产负债表测试);b.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即基于可行重组方案的财务计划无法证明未来12个月内具备偿债资金流动性。


③即将无流动性:债务人未来可能无法履行到期债务,需提交涵盖未来24个月的流动性计划以证明流动性危机,仅债务人可基于此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提交后,法院立即启动初步程序以保全资产,临时管理人将审查破产事由及资产是否覆盖程序成本,并向法院提交报告。初步程序通常持续6-12周,若经审查存在破产事由则进入正式程序。


在初步或正式程序期间,债务人公司可申请自行管理,以保留资产控制权,针对即将无支付能力的债务人,法院可授予3个月保护期,用于制定重整计划,该程序即为保护盾程序。对于一般的自行管理程序,债务人公司在提交6个月财务计划且经审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后,法院可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并制定重整计划。


(2)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债务人即将存在无流动性危机。


破产计划可由债务人的管理层或破产管理人启动,破产管理人可主动申请,也可应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提出申请。


破产计划可由债务人自身提出在申请前、初步破产程序期间或正式程序启动后编制,或由破产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单一债权人无权制定破产计划;但债权人大会可指示管理人制定破产计划。


(3)中止效力

德国破产法不提供自动中止效力,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不久,破产法院通常会发布一项法院令,确定在初步破产程序期间应遵循的规则,包括保护债务人资产的措施(例如,限制债务人转让财产和中止执行措施)。


2. 法国

(1)特别授权程序

债务人在尚未停止偿债,但面临可预见的财务困难(未触发现金流破产测试标准)时,可向商事法院院长提交申请,法院将指定一名特别代理人(通常为破产执业者)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重组方案。


(2)和解程序

债务人在尚未停止偿债或停止偿债后的45日内,可向商事法院院长提交请求,法院任命调解员协助债务人与关键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此外,若重组协议即将达成,特别授权程序可转为和解程序。


(3)司法保护程序

债务人企业面临无法独立克服的财务困难,但尚未停止支付(需保持偿付能力)时,可提起申请,法院审查后可启动最长6个月的观察期(可延长至12个月),在观察期内债务人可提出重组计划。


在和解程序后,债务人若能证明已制定可行重组计划以确保三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则可以申请快速司法保护程序,观察期最长为4个月。


(4)司法重整程序

若债务人公司已停止偿债(无现金流),但存在挽救可能性的,债务人、债权人或检察官均可申请司法重整程序,法院将批准最长6个月的观察期(可延至18个月),期间由管理人制定重整或出售方案。


(5)司法清算程序

若债务人公司已停止偿债且恢复无望,债务人、债权人或检察官均可申请司法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清算人变卖资产。


(6)中止效力

特别授权程序及和解程序不产生自动中止效力,但和解程序下法院可裁定暂停债权人执行行动,或调整未到期债务期限(最长两年)。


司法保护程序及司法重整启动后债权人执行将终止,但快速司法保护程序下仅受影响债权人受执行中止约束。


三、各地区债权人的参与及表决制度

(一)美国

美国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可通过委员会对异议事项提出建议。重整计划则通过分组表决(金额2/3+人数过半),在符合非歧视、公平且公正、至少一组利益受损债权人同意时可强裁。


(二)英国

英国清算程序表决规则一般适用《2016年破产规则》第15.34条的简单多数(按债权金额计)表决。

程序类型

表决规则

(通过)

强制批准机制

CVA

75%债权额+反对的非关联债权额占比≤50%

不适用,不可约束担保/优先债权人

SOA

75%债权额+人数多数决(每组)

需全部组别通过,若某一组未通过,无法强裁

重组计划

75%债权额(每组)

即使某一组不通过,亦可强裁,但需满足:

(1)至少一组同意;

(2)异议组在该计划中的待遇不低于清算;

(3)法院认可差异对待合理性。

管理程序

简单多数决(反对的非关联债权人人数过半则不通过)

无强制批准权,仅通过债权人决议

不适用


640 (1).jpg



(三)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BVI)群岛


地区

程序类型

表决规则

(通过)

强制批准机制

百慕大

SOA

每组:75%债权额+人数多数决

全部组别通过,若某一组未通过,无法强裁

清算

普通多数决:人数+债权额

不适用,由监察委员会及法院监督

开曼

SOA

每组:75%债权额+人数多数决

全部组别通过,若某一组未通过,无法强裁

清算

债权额多数决

不适用

BVI

SOA

每组:75%债权额+人数多数决

全部组别通过,若某一组未通过,无法强裁

清算

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考多数原则

不适用

债权人安排

75%债权额

无明确跨组机制

安排计划

法院设定表决群体及通过标准

不适用


(四)亚洲地区

1. 新加坡

程序类型

表决规则

(通过)

强制批准机制

SOA

各组内:人数过半+债权额75%

(1)全体债权人人数过半+债权额75%
 (2)无组别歧视
 (3) 公平合理

司法管理

人数过半+债权额50%

不适用

清算

人数50%+债权额75%(<500元仅计金额)

不适用


2. 日本

程序类型

表决规则

(通过)

强制批准机制

特殊清算

出席债权人过半数+债权额占出席债权总额2/3以上

不适用

民事再生

75%债权额+人数多数决(每组)

需全部组别通过,若某一组未通过,无法强裁

公司更生

(1)无担保组:表决权总额1/2以上同意;
 (2) 担保组:
 - 延期需2/3同意;
 - 减免需3/4同意

法院可强制批准未通过组(需满足公平性条件)


3. 韩国

程序类型

表决规则

(通过)

强制批准机制

重整

(1)有担保债权人:3/4债权总额同意
 (2) 无担保债权人:2/3债权总额同意
 (3)股东(资可抵债时):1/2出席股份同意

法院可强制批准,但需确保反对债权人权益不受损

清算

出席会议的破产债权人中,债权总额过半

不适用


(五)欧洲地区

1. 德国

程序类型

表决规则

(通过)

强制批准机制

破产清算

简单多数(金额过半)

不适用

自行管理

参照破产计划程序表决规则

参照破产计划程序强制批准规则

破产计划

分组双重多数(人数+金额双过半)

(1)异议组清偿不低于清算价值
 (2)过半数债权人组通过计划

重组计划

组内75%债权额

单组达到75%金额即可强制批准,无跨组别比例要求


2. 法国

法国清算程序未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投票表决机制,主要以法院和清算人主导为核心,债权人通过提出异议等方式维护权益。而重整程序则主要通过标准方式或分组方式表决,当债务人公司满足(1)250名以上员工且净营业额≥2000万欧元;(2)净营业额≥4000万欧元(含子公司)时,直接适用分组表决规则,未达以上标准的可经债务人(或司法管理人)申请、监督法官批准后适用,表决规则主要如下:

程序类型

表决规则

(通过)

强制批准机制

标准表决

债权人单独表决,未表决视为同意/拒绝;法院可强制批准

对异议债权人法院可裁定可10年留债

分组表决
 (司法保护)

每组需2/3债权金额多数通过,股东组按公司章程规则表决

跨组强裁需满足:多数组别支持(含优先类)、符合债权优先清偿顺序、不超额分配;股东组仅在其权益“无价值”时可强裁

分类协商程序(司法重整)

同司法保护,但允许其他方提交替代计划;失败后可转标准表决方式

法院可依任何方请求启动强裁;强制转回标准表决时适用10年留债


四、各地区债权清偿顺序

根据各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域对于债权清偿的优先顺位及债权类别区分存在较为复杂,本文基于相关规定就各法域内的债权清偿顺位简要概括如下:

法域

优先顺序(从高到低)

美国

担保债权 → 行政费用 → 法定优先债权 (共益债、工资、税款等)→ 普通无担保债权 → 劣后债权 → 股权

英国

清算费用 → 固定抵押债权 + 优先债权人(工资等) → 部分无担保债权(上限80万英镑)→ 浮动抵押 → 普通无担保债券 → 股权

百慕大

担保债权 → 清算费用 → 员工债权 → 法定优先债权(税收、社保等) → 浮动抵押 → 普通无担保债权 → 股权

开曼

清算费用 → 优先债权(员工、税款等)→ 普通无担保债权→ 优先股权 → 股份回购债权 → 股权

BVI

担保债权(浮动抵押需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 优先债权(工资、税款、抚恤金等) → 普通无担保债权 → 股权

新加坡

担保债权 → 政府债权 → 法定优先债权(清算成本和费用、劳动报酬和薪资、裁员补偿金等) → 浮动抵押 → 其他优先债权(工伤赔偿金、应付税款等) → 普通无担保债权 → 劣后债权 → 股权

日本

担保债权 → 共益债权 → 优先无担保债权(工资、税款等) → 普通无担保债权 → 法定劣后债权 → 约定劣后债权

韩国

取回权 → 共益债权 → 担保债权 → 普通无担保债权 → 劣后债权

德国

取回权 → 特定资产担保债权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权 → 未足额清偿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 → 法定劣后 → 约定劣后债权

法国

员工工资 → 破产费用 → “新融资”债权 → 申请后产生债权 (如申请后产生工资、观察期内继续经营产生的债务)→ 担保债权 → 普通无担保 → 股权



640.jpg



结语


在全球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破产法的完善与创新不仅是各国法律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更是推动市场高效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保障。本文通过对英国、美国、亚洲主要法域(新加坡、日本、韩国)、欧洲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群岛与BVI)的破产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系统分析了破产程序启动、表决机制、债权清偿顺序及重整核心制度等关键环节的异同,揭示了不同法域在平衡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拯救和市场出清方面的制度智慧。


研究表明,成熟的破产法律制度既需要立足本土经济需求,又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灵活性与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我国破产法的未来发展,应进一步吸收国际最佳实践,优化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同时结合本国市场特点,强化企业重整制度的效率与公平性,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在理论层面,本研究也为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视野的破产法理论框架提供了新的思路。


作为长期深耕跨境清算业务的专业团队,笔者团队深度参与了多起跨境破产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也意识到,跨境破产领域的制度协调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关乎全球营商环境优化与国际经济秩序稳定的系统工程。展望未来,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深刻变革,破产法将在应对金融风险、促进产业升级中扮演更加关键的角色。我国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破产法治合作,推动形成更加协调、高效的全球破产治理体系,为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繁荣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参考资料

德国

1. Hengeler Mueller. (2023, July 28).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legal framework in Germany. Lexology. : CMS. (n.d.).

2.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law in Germany. Retrieved from CMS website.

3. Mayer Brown. (2017, October 14). German Insolvency Law – an overview.

4. Baker McKenzie. (n.d.). Global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Guide: Germany.

5. ICLG. (2024-2025).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Laws & Regulations: : Mayer Brown. (2023, May). An Overview of German Insolvency Law.


法国

1. De Pardieu Brocas Maffei. (2023, July 28).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legal framework in France. Lexology.

2. Saam Golshani, Anne-Sophie Noury, Alicia Bali, & Alexis Hojabr. (2024, February 8). A walkthrough the French restructuring toolbox.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in Asia.

3. Céline Domenget Morin & Loris Julia. (2023). Restructuring mechanisms in France and recent developments. In Europe, Middle East and Africa Restructuring Review 2023. Law Business Research.

4. Goodwin Procter LLP. (n.d.). Restructuring mechanisms in France and recent developments.

5. Freshfields. (2024, November 6). In brief: liquidation and reorganisation processes in France. Lexology

6. Saam Golshani, Anne-Sophie Noury, & Alicia Bali. (2024, November 14). Insolvency 2024: France. Chambers and Partners.

7. White & Case. (2025). France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Legal 500 Country Comparative Guides 2024.

8. Clifford Chance. (2022, March). MENU DU JOUR –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OPTIONS IN FRANCE: SOMETHING FOR EVERYONE?

9. CMS,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Law in France, 2024.

10. Saam Golshani and Alexis Hojabr, 'The Art of the Pre-Pack - Edition 3: France', Global Restructuring Review, 2024.


百慕大

1. Catherine Balmond and Katharina Crinson, LEXOLOGY. (November 12, 2024). Bermuda -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2. Bermuda: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2024. (2024).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egal Guide.

3. John Wasty, John Riihiluoma, James Batten. (October 15, 2024). Insolvency: Bermuda. Appleby.


开曼

1.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 (2022, August). 开曼群岛破产改革:重组官以及改良版偿债安排.

2. Lorinda Peasland and Denise Tse. (2023, July 10). A Bird’s-Eye View of Some Key Restructuring Options and Processes in Bermuda,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and the Cayman Islands. Appleby Global.

3. Jessica Williams, Jayson Wood, Andrew Thorp, Sanjev Guna. (2022, August 11).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estructuring Tools Available to Financially Distressed Companies in the Cayman Islands, Bermuda and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Harneys.


英属维尔京群岛

1. Catherine Balmond and Katharina Crinson, LEXOLOGY. (January 13, 2025).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2. Mark Goodman, Campbells. (March 9, 2025). British Virgin Islands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Legal 500 Country Comparative Guides 2024. Retrieved from legal500.com/guides

3. Ogier. (May 20, 2024).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Jurisdiction Guide: BVI. Retrieved from Ogier 


美国

1. 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LLP -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legal framework in USA - Lexology.

2. Baker McKenzie - Global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Guide - United States.

3. Scott Talmadge, Nathan Greenberg, Ali Muffenbier, Anna Bensoussan, Ellen Lawrence -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2024

4. Clifford Chance. A GUIDE TO ASIA PACIFIC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PROCEDURES[J]. Clifford Chance, 2024.


英国

1. 康兆祺, 《一篇有关英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简要介绍》, 2023.

2. 苏乐群、Rosanna Munoz-Britton, '论英国破产法与破产程序', King & Wood Mallesons, 2020.

3. 杨玉华、李舒意, '英国破产法介绍', 通力法律评述, 2020.

4. Jennifer Payne、杜军(译), '英国债务重整的未来', 破产法茶座(第三卷), 法律出版社2019.

5. 韩文浩, '英国公司破产程序及相关董事责任速览', 中伦, 2020.

6. Peter Wiltshire,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Law in England and Wales', CMS, 2024.

7. Baker McKenzie, 'Global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Guide: England and Wales', 2024.

8. Matthew Czyzyk、Natalie Blanc、Natalie Raine、Emily Ma, 'England and Wales: Overview of Restructuring Mechanisms and Recent Developments', Ropes & Gray, 2024.

9. Lequn Su (Joe)、Rosanna Munoz-Britton, 'Insolvency & Insolvency Procedures in the UK – Revisit', King & Wood Mallesons, 2020.

10. Akin Akinbode、Ian Fox、Linzi Hedalen、Esther McDermott、Tracey Summerell、Michael Wright,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Insolvency Procedures: English and Welsh Construction Focus', Dentons, 2025.


日本

1. Mori Hamada,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legal framework in Japan, Lexology, 28 July 2023.

2. Japan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 Legal 500, 2024.

3.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Laws & Regulations Japan 2024-2025, 2024.


新加坡

1. About Liquidation or Winding Up, [n.d.]. Available at: [URL] (Accessed: 2025-04-30).

2. Singapore Company Liquidation, InCorp Global, 17 Jul 2024. Available at: [URL] (Accessed: 2025-04-30).

3. ICLG: Singapore - Insolvency & Restructu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4.


韩国

1. South Korea - A Guide to Asia Pacific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Procedures - Bae, Kim & Lee LLC

2. Insolvency 2024 - South Korea _ Global Practice Guides _ Chambers and Partners.” November 14, 2024. 

3. Korea-Factsheet-Aos-Update A&O - A&O.” March 2025. 

4. 亚洲商法研究所著,孟天一等译,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法律出版社,2023.



2025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 免责条款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