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监管新规
2026年4月10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部门规章,《办法》标志着相关产业由快速探索逐步进入规则细化、合规运营阶段。
本文从《办法》的核心监管要求出发,结合近期平台功能调整,分析新规对行业格局的影响,并提出企业合规建议。

一、《办法》的核心内容与监管逻辑 1.1 监管对象与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包括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提供情感照护、陪伴和支持。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的服务,原则上不适用《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排除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将产品标注或定位为“工具型”,即可当然排除《办法》的适用。是否纳入监管,仍应结合产品的实际功能、交互机制和运行效果综合判断。若产品具备持续互动、情感回应、长期记忆等特征,并事实上向用户提供情感照护、陪伴或支持,仍可能被认定为拟人化互动服务。 1.2 六项核心监管要求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向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取得监护人同意,并落实未成年人模式及相应的监护人管理功能。 第二,禁止情感操纵。不得以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为服务目标,不得通过过度迎合、情感操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 第三,极端情境干预。发现用户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明确表示实施自残、自杀等威胁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时,平台应采取必要干预措施,并及时联络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 第四,数据与隐私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交互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外,不得将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并应提供交互数据复制、删除等选项。 第五,防沉迷与身份提示。发现用户出现过度依赖、沉迷倾向时,应以弹窗等显著方式动态提醒用户互动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用户连续使用拟人化互动服务每超过2个小时,应提醒其注意使用时长。 第六,退出与标识保障。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服务而非自然人互动,并提供便捷的退出途径,不得通过持续互动等方式阻碍用户退出。 1.3 监管逻辑:以风险场景而非技术名称为中心 《办法》并非对人工智能技术作泛化限制,而是针对“持续性情感互动”这一高风险场景设置行为边界。其关注重点在于:拟人化服务可能通过人格模拟、长期记忆和情绪反馈形成较强的情感联结,进而影响用户的心理状态、现实交往和消费决策。这意味着平台的合规审查需要从静态的产品分类,转向对功能设计和实际运营效果的动态评估。
二、平台功能调整及其法律动因 2.1 主要平台的整改措施 《办法》施行前后,多家头部平台陆续调整相关功能: 1、字节跳动(豆包):2026年7月15日下线用户自定义智能体功能,并提示用户可在2026年10月15日前查看、保存相关信息及历史对话;同时,用户可在字节跳动旗下的猫箱App创建新的智能体。 2、阿里巴巴(千问):2026年7月15日下线智能体功能与服务,下线后用户无法继续访问相关智能体配置及历史对话记录。 3、腾讯(元宝):2026年6月30日下线AI应用智能体功能服务及相关入口。 4、网易(妙时):2026年7月14日0时停止运营并全面关闭所有功能。
2.2 集中调整可能涉及的合规与商业考量 海量UGC内容审核的合规困境:用户自建智能体数量庞大、应用场景复杂,平台难以对全部内容实施充分的事前审查。若为保留相关功能而重构全链路风控体系,往往需要较长的改造周期和较大的资金投入;一旦未依法履行内容治理、安全管理等义务,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具型与情感型对话的边界模糊:通用大模型通常以工具属性为主要定位,但用户可能通过提示词、角色设定等方式将其转化为具有拟人化特征的交互角色,平台因而难以在技术层面清晰区分工具型对话与情感型对话,并准确判断合规义务的触发时点。 “高流量、低变现”的商业困局:拟人化闲聊通常具有较高的算力消耗,而付费转化和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以Character.AI等海外产品为例,其用户规模较大,但收入尚难覆盖高额算力及运营成本。在合规成本上升的背景下,相关业务的商业可持续性面临进一步考验。 海外极端事件的警示:美国一名14岁未成年人在持续使用Character.AI后自杀,其母随后提起诉讼,指称平台产品导致其形成依赖并促成损害;该案于2026年1月达成和解。类似事件若发生在国内,平台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只有在相关行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相关责任主体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2.3 两类主要整改路径 从法律合规角度,当前市场上出现了两种典型的整改路径: 业务分流模式(以字节跳动为代表):将相关智能体业务分流至独立垂直App,使主站进一步强化工具属性。该模式有利于企业针对不同产品形态配置专门的合规机制,但产品分流本身并不当然实现法律责任隔离,仍需结合运营主体、数据流转和技术支持关系判断责任边界。 功能关停模式(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直接下线相关智能体功能,进一步聚焦办公、代码等工具型应用。该路径可以较快降低特定业务的合规风险,但也意味着放弃相应的用户场景和市场机会。 两种路径并无绝对优劣,企业仍需结合业务定位、用户结构、技术能力和合规成本进行审慎选择。
三、行业影响:监管覆盖扩大与竞争格局调整 3.1 受影响的主要业务类型 需要重点评估的业务包括:具有长期记忆、角色设定和情绪陪伴功能的通用大模型智能体;以情感照护、陪伴、支持或虚拟亲密关系为核心的垂直产品;以及搭载人格模拟、长期记忆和持续情感互动功能的陪护机器人、智能玩偶等硬件服务。仅具备语音对话或拟人外观,并不当然构成《办法》所称服务。 3.2 不同赛道的影响差异
AI伴侣、虚拟恋人等以虚拟亲密关系为核心的产品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需要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并重构年龄识别、内容边界、消费限制和监护人管理机制。AI心理疏导、情绪辅助产品如构成持续性情感互动,同样适用《办法》;如涉及诊断、治疗等卫生健康服务,还需满足相应行业监管和资质要求。 办公协同、数据处理、流程自动化等任务型智能体,在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时通常不适用《办法》,但仍应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算法备案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则。
3.3 合规能力将成为竞争门槛 《办法》的实施预计将加速行业分化:依靠情感擦边内容引流、缺乏年龄识别和风险干预能力的平台可能收缩或退出;安全治理能力较强、产品定位清晰、应用价值可验证的企业将获得更稳定的发展空间。“法务+技术+产品+运营”的协同治理体系,将逐步成为拟人化互动业务的基础配置。
四、产业转型:从依赖设计转向真实价值 《办法》并非否定情感陪伴或拟人化互动本身,而是否定以替代现实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为目标的产品逻辑。监管同时鼓励相关服务在文化传播、婴幼儿照护、适老陪伴和特殊人群支持等领域有序发展。行业转型的重点不是简单地从“情感型”全部转向“工具型”,而是从“以依赖换留存”转向“以真实价值和安全体验促增长”。 在满足相应行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具有发展潜力的场景包括: 1、教育陪伴:合规的AI教育辅助工具,助力个性化学习 2、适老康养:为老年群体提供合规的陪伴与健康管理服务 3、专业咨询:在法律、医疗、心理咨询等专业领域提供辅助服务 4、办公辅助:智能办公助手、文档处理、数据分析等 5、文化传播:虚拟文化讲解员、非遗传承助手等 6、特殊人群支持:为残障人士提供针对性的辅助服务 从企业级智能体的应用前景看,其在工业质检、金融数据分析、政务文书整理及企业知识库等场景中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据公开报道,科智咨询发布的《AI智能体赋能行业决策:趋势与实践白皮书(2026)》预计,中国企业级AI智能体市场规模于2026年达到449亿元,至2029年有望突破3320亿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级智能体并非当然排除《办法》的适用。对于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主要用于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智能体,原则上不适用《办法》;但企业仍需根据产品功能、部署方式和数据处理活动,关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算法备案以及输出内容责任等合规问题。
五、企业合规建议 5.1 先做业务适用性判断 企业应围绕人格模拟、持续性情感互动、长期记忆、主动陪伴、用户年龄结构和实际使用场景开展功能测试及法律评估,避免仅凭产品名称或内部定位得出“不适用”的结论。 5.2 建立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 合规机制应覆盖产品设计、模型训练、上线运营、功能升级和停止服务,重点落实人工智能身份标识、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修订、交互数据复制和删除功能、便捷退出、投诉处理及停止运营安排,并依法履行算法备案义务,在触发法定情形时开展安全评估。 对于未成年人,应建立有效的年龄识别、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模式、特定角色屏蔽、使用时长及消费限制机制;对于用户正在面临或已经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明确表示实施自残、自杀等极端情境,应建立分级响应、人工复核、援助提示和紧急联系人联络流程。 5.3 根据场景选择整改路径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合规路径: 涉及情感互动业务的企业,可考虑通过独立产品或业务模块进行管理,并针对高风险功能建立专门合规机制;是否分设运营主体,应结合业务结构和责任边界审慎决定。 工具型AI企业,应确保产品功能与定位一致,避免“打擦边球”式的情感化设计。 跨境运营的企业,需同时关注境内外监管要求的衔接。 鉴于《办法》刚刚施行,安全评估、功能边界和执法裁量标准仍可能进一步细化。企业应持续关注监管问答、备案核验、检查通报及司法实践,并对重大功能升级和高风险业务上线设置内部提级审查机制。 结语 《办法》的核心并非压缩正常创新空间,而是要求企业明确人机边界,守住生命健康、未成年人保护和数据安全底线,并将风险治理嵌入产品设计与运营全过程。短期内,情感陪伴及开放式自建智能体业务将经历收缩和改造;长期看,合规化、专业化和价值导向将推动行业形成更加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生态。 对于相关企业及其法律服务机构而言,当前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围绕业务适用性、产品功能、数据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极端情境干预、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等事项,构建可验证、可落地的合规体系。合规不只是成本,也将成为人工智能企业建立长期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