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基于目前的经济背景和现状看,民营企业要想得到真正健康的发展就必须提供公平、开放的市场准人条件,尤其是打破“竞争中性”问题,“竞争中性”有助于民营企业无障碍地进入新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目前民营企业发展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并且从负面清单制度入手,运用比较法以及案例法来研究我国目前负面清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中目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化建设建议,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以及提高政策透明度等,促进进一步拆除制约民营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隐性壁垒,努力在各地方打造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竞争中性示范点。本文的一个创新点就是将“竞争中性”的视角融入到负面清单具体制度的优化之中,形成了一个关于民营企业进入中资经济的各种行为规范的制度方案,这对丰富和发展民营经济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可以作为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创设政策予以参照,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准入环境,进而在顶层规划的加持下使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以增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市场准入 清单治理 优化建议 立法体系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56789”的标志性贡献格局——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其“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政策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得到明确确立。然而,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环节仍面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现实困境,部分领域存在基于所有制的差别对待,如金融、电信等战略性行业的准入限制,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隐性壁垒。 目前,随着国家政策的引导,民营企业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在军民融合的大势之下,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也取得了参与国防建设的资格,成为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1];另外一方面虽然有些行业民营企业的增长势头很好,但是他们能享受的市场份额以及成长的空间还有待开拓,很多问题依旧阻碍着他们全面参与竞争。 负面清单制度是用于市场准入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用禁止性和限制性的方式规定哪些领域、哪些行为不能涉足或不能做。但当前负面清单制度的执行方式不合理,市场上还存在不公平现象,不利于民营企业发挥其优势作用;而且,现阶段实行竞争中性原则有助于消除市场上的这些问题,实现民营企业与国企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竞争中性”框架为基础,1995年《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框架》首次系统提出所有制中立、成本中立、监管中立等核心要素。2012年,OECD竞争委员会与工作组秘书处共同形成《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与私人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将竞争中性政策归纳为8大要素(国有企业组织合理化、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并与OECD《国有企业治理准则指南》衔接,向成员国推广。[3] 国内研究多集中于民营企业准入困境的描述性分析,如探讨“玻璃门”现象的具体表现;或聚焦负面清单的“瘦身”路径,提出减少限制类条目数量的政策建议。现有研究的不足在于:一是缺乏对竞争中性与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衔接的深入探讨;二是对负面清单的研究偏重政策调整而非法律建构;三是案例分析多停留在现象层面,未上升到制度缺陷的法理剖析。 (三)研究意义 当前,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是其能否发展的根本所在,也决定着经济社会运行的整体合理性、公平性以及经济效益和效率问题。当下要在研究探讨“竞争中性”在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领域适用于何处的同时,也需要揭露和阐述民营企业因现行法律制度而遭受的结构性障碍。 采用负面清单式的相关规定作为分析基础,试图通过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细则,来更好地推进我国立法完善;继而根据国外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施行情况结合中国实际,在公正公平竞争的舞台上创造出更透明更公平的市场准入规则,从而达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处于合理的竞争状态,从而实现促进公平公正、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从另一个角度给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同时也可以从准入制度改革的角度出发,更好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
二、理论框架 (一)竞争中性原则的内涵 竞争中性原则一直以实现最公平的竞争为目标,真正地保护市场中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来说,竞争中性原则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避免因为所有制不同而出现市场竞争扭曲的现象。 从微观角度来看,竞争中性就是所有市场竞争主体在获得资源、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获得相关利益,这样才能消除政府的各种不当干涉造成的非公平竞争。例如一些企业因为存在国有的性质就能够获得相关的优待措施,这种不对等就会使得民营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竞争程度受到很大影响。这就要求政策的设计与运行要无差别对待各种市场经营主体,使其无论是不是国有企业都能依据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经营和竞争,有利于最大程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4]。 进入到中观层面,在行业的监管和市场的治理方面需要遵循竞争中性原则。对于清单治理来说,就要更加重视发挥好负面清单的工具作用,根据负面清单的变化实现各类市场准入门槛排除措施的变化,保障各类主体公平平等的进入竞争。为了更好地保障各类型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杜绝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提高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另外一方面,由于企业在市场上所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从现有的法律层面对于不同的主体要分别规定,这样就能更好地达到促进有效竞争的目的。[2]。 在宏观层面中,更多的是从国家制定整体的经济政策方面来谈。而政策的公平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整个经济体活力问题。保证具有合理公正的政策制定方式,才能让政府更好的把控发展方向、利用政策的资源分布达到预期目的,而不是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造成的利益不平衡。真正要达到竞争中性的效果,就是要做到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并且改革相关体制和制度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让资源配置更合理有序。[7]。 以探究竞争中性原则的深刻内涵为起点,在多角度分析竞争中性原则的实质基础上,着眼于不同维度考察竞争中性的应然状态,可进一步理解竞争中性原则如何助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从完善负面清单、促进民营企业公平进入市场等方面探索了如何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的问题。 (二)负面清单制度概述 当下负面清单制度逐渐成为限制性市场准入的重要方式,在保证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同时,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与按需匹配市场需求与确定性、正面清单式的监管体系形成互补。其本质是给各种企业列明了不可为的范围,由此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可以预见的法律空间,同时也在逐步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 在制定负面清单时,需要对政府主导型行业的市场准入设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在遵循规则的情况下保障民间资本获得与国有企业同样的公平竞争地位,因此有必要制定竞争中性的市场准入制度。 虽然负面清单的建立为市场提供了一个可以预期和较为确定的经营环境,但也因为负面清单制度本身的界定模糊和地方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导致了企业们感到不知所措。这是因为细则的不完善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上不按照相应的规定来做事,进而出现违背法律的现象,同时也会出现玩忽职守的行为。这样一来,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使公信度降低,不利于民营经济主体拓展自身业务。对于如何改进负面清单、提升公平竞争力度等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需要思考的问题[4]。 优化负面清单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对于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以上各项措施将促使民营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依法自主行使权力,实现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目的,最终让整个经济社会的活力得到进一步发挥,并且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 当讲到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法律环境问题的时候,最核心的原则就是竞争中性原则。该原则认为:政府不应当在市场中担任代言人或者支持者,而是要作为裁判者保证各个主体在获得资源或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平等机会。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获取要素”。[5] 但是,现实中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方面遇到的问题依然存在,比如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制度安排不明确以及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政府具有偏好的问题,造成民营企业无法与其他类型企业同台竞技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构建一个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已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扩大对外开放。但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导致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并不能享受同样平等的竞争机会。可见加强海外经验、提高制度执行力度、提升制度透明度对于更好开展市场竞争,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法律要保障产权、鼓励竞争,这是民营企业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也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从民营企业的实践看,如果不完善法律法规,企业就不会有足够话语权,在市场竞争中就难有立足之地,也就难以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市场竞争,为发展赢得良好机遇。有鉴于此,可提出优化负面清单制度的主张,依靠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的方式健全清单公布制度,增强立法和政策透明度,进而营造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

三、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现状分析 (一)国内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现状 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以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诸多壁垒和制约。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民营企业经常碰壁的制度化障碍,主要是由政策的偏差、执行的倾斜所造成的。当前,地方政府总是更愿意支持国有企业而不愿给予民营企业,最终导致了民营企业在获取融资及准入上具有一定的限制。[6] 特别是一些新兴产业当中,地方政府更愿意扶持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这样就使得民营企业被挡在了行业门槛之外,在获得资源方面比较困难。而在一些较难取得许可证或资质以及严格的行业准入壁垒情况下,一些民营企业根本不可能获取参与这类行业活动的机会,如军工市场,高度管制的行业。[7]另外由于市场竞争的差异化和政府对待不同企业主体不同的政策立场等原因,即使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性占据优势地位,但是政策扶持和保护力度有限,因此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占据较多的市场份额,会影响到民营企业能否继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会造成整个市场失衡的问题。 在寻找解决之道时,需强调推进“竞争中性”原则的落实,以消除市场准入障碍。通过对现存法律法规的优化和整改,可以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市场环境,如此一来,不仅能提升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能推动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真正的突破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强化透明度与公平性至关重要。民营企业在经济体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其市场准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关乎整个市场的效率与活力。 (二)比较分析:国际经验 在关于市场准入的国际经验比较分析中,竞争中性原则是个影响十分广泛的理论,在推动市场公平,规范市场竞争方面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市场准入立法不只是停留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之间保持均衡的基础上,还需加入正向清单与负向清单并行的新思路。比如有的国家从市场主体中挑选出一定的企业列入评估名单,并以此为基础促进其他各类企业进入公平竞争赛道,这样做能够充分发挥出各类企业的潜能,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为市场增添更多活力。 受制于区域封锁和市场的异质性等因素,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竞争中性原则不能够很好的被贯彻下去的现象,各地政府对于企业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中,往往存在着明显偏袒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环节遭遇到了很多的阻碍。与此同时,市场准入门槛高企、行业保护主义盛行,让民营企业处在相对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使市场竞争的非对称性更加严重。 对比来看,一些国家已经通过清单治理将法律制度落地到位,对于保证市场竞争中性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有的地区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管制、简化企业登记审查程序等让企业可以更为平等的进行市场准入竞争[8]。而我国目前的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效果仍存在问题,特别是民营企业对市场开拓存在较大困扰,由此也可能使得民营企业的竞争性受到质疑,这无疑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会破坏市场良好的发展环境。 从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国外对于完善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有大量可资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尤其是针对具体细化以及公开透明的细则方面的相关规定。只有保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享有平等市场准入权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促使市场竞争有序进行,并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当前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负面清单本身非中性 目前负清单制存在以强排他性的不合理方式阻碍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市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各种阻碍民营企业竞争情况;另一方面清单制本意就是给各类市场主体清晰的入市指引,但是在推行过程中还面临着巨大的困境,这也是制约竞争中性的建立的阻碍之一。 对于许多民营企业来说,行业的限制、冗杂繁琐的审批过程等因素影响着民营企业企业提升竞争力。比如有些行业不准民营企业进入军品需求方案论证、设计等。民营企业很难拥有参与前期研制的机会,这样做严重剥夺了民营企业享受同等竞争权,同时也限制了民营企业占有更多资源的权利,在资源分配上的差距更大。[9]与此同时,相关政策的模糊性也造成了执行的不确定性,使得民营企业在实践中处于低劣竞争地位,难以与国有企业平起平坐。 部分领域限制条款与竞争中性原则存在冲突。金融领域,某类金融牌照明确“优先授予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即便满足资本实力、风控水平等硬性条件,也难以获得准入资格;电信领域,基础电信业务仍由国企主导,民营企业仅能参与增值电信业务,违背所有制中立要求。这些条款实质是以所有权性质设定准入门槛,与《反垄断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相抵触。 清单表述模糊导致准入不确定性。2024年版清单中仍存在“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特殊稀缺资源开发利用”等兜底条款,“等”字表述的使用使清单边界不清。地方执法中,政府可借助兜底条款扩大限制范围,如某省将“文旅项目开发”纳入“其他需审批事项”,要求民营企业额外提交5项材料,民营企业难以预判准入门槛,增加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动态调整机制缺失制约清单适应性。当前负面清单更新周期为年均1次,且调整主要依赖政府部门单方评估,未建立“定期评估—即时调整”的科学机制。部分已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领域,如某类传统制造业,仍保留限制条款;而商业航天、氢能等新兴领域,清单调整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导致民营企业面临“无规可依”的准入困境。 (二)配套法律机制的衔接不足 公平竞争审查与负面清单脱节。地方政府在制定清单实施细则时,未将“竞争中性”纳入审查核心标准,存在“变相增设限制”的现象。如某省在文旅领域清单细则中,要求“民营企业进入需提供额外的信用担保”,而国有企业无需此项要求,该条款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即予实施,形成隐性的所有制歧视。公平竞争审查的“软约束”使负面清单的中性属性难以落地。 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不统一。准入后民营企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某地区环保部门对民营化工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6次,而对国有化工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3次,且处罚标准更为严格。这种“选择性监管”违背监管中立原则,增加了民营企业的合规成本。监管标准的差异本质上是竞争中性在监管环节的缺失,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负面清单配套的“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未完全公开,民营企业需通过“内部渠道”获取信息。如某民营企业申请进入医疗领域时,因不清楚具体审批要求,多次往返政府部门,耗时3个月才完成材料准备,增加了准入成本。信息不对称使民营企业在准入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违背透明度原则。 此外,政府执行政策,“玻璃门”“弹簧门”问题普遍存在,民营企业难以享受到应得的政策福利。[10]客观上降低了民营企业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客观上提高了民营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使民营企业在获取资源、承担融资成本等方面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在竞争中处于竞争劣势。基于此,在竞争性原则欠缺下存在不当优势有利于破除其不合理性,进而破坏市场的公平合理、有效原则。因此,需要根据这些问题,构建出更加可实行的法律制度。 (三)权利救济机制的缺位 行政复议范围狭窄。民营企业因“清单外隐性壁垒”申请复议时,常被以“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驳回。如某民营企业因政府口头拒绝其进入新能源领域,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认为“口头拒绝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明确将“准入歧视”纳入复议范围,导致民营企业难以通过复议途径维护权益。 行政诉讼举证难问题突出。民营企业主张准入歧视时,需承担“政府存在差别对待”的举证责任,但政府掌握准入审批数据、监管记录等关键证据,民营企业取证困难。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准入歧视类行政诉讼胜诉率不足10%,举证责任失衡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维权效果,使负面清单的法律保障流于形式。 缺乏专门竞争救济渠道。当前民营企业遭遇准入歧视时,需分别向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司法等多部门寻求救济,部门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如某民营企业因矿业权出让中的资格限制投诉至多个部门,耗时半年仍未得到解决。未建立针对“准入歧视”的专项投诉机制,导致救济效率低下,民营企业维权成本高昂。
五、制度优化建议 (一)负面清单内容的法律优化 清理非中性限制条款,明确“限制类条目”的退出标准。针对金融、电信等领域的“国企优先”条款,建立“某领域民营企业市场份额超50%即取消限制”的量化标准。如新能源领域已满足该标准,应删除相关限制条款,实现全行业公平准入;对于确需保留的限制条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竞争影响评估,确保符合比例原则。 删除模糊兜底条款,采用“明确列举+动态增补程序”的表述方式。将“等”“其他”等兜底条款替换为具体明确的行业目录,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包括国防军工、密码通信等”。新增限制条款需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确保新增条款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建立科学调整机制,提升清单的适应性。设立“企业建议通道”,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提交清单调整申请,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是否启动调整的决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托高校、行业协会对清单实施效果进行独立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准入限制的必要性、对竞争的影响等,评估报告作为清单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市场监管 在当今经济环境下,为确保民营企业获得公平的市场准入机会,加强市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已有研究表明,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不仅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公平性,更是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1]。监管的缺失或失当,造成了民营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障碍,进一步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活力与创新能力。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加强市场监管首先要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法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法律越明确,可操作性强,越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行为。现有的负面清单制度存在不少漏洞,让一些行政部门有余地滥用职权,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与此同时,也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健全法律体系,在立法上保障竞争中性的实现,给予各类企业同样的机会去获得和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 同时,强化监督机制是保障市场监管的核心措施,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形成公开的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证信息的透明,能够约束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出现政府或政府管理下的企业以行政垄断或特许的方式直接干涉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正常的交易活动。使所有企业都能在同一平台、同样的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竞争。同时有利于社会提升对市场的认可程度,而且有助于降低可能存在的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的活力。[3]。 总之,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通过法治手段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经济结构的重要方式。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公平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的整体繁荣。 (三)提升政策透明度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政策透明度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要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享有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机会,相关政策的透明性不仅能够增强其对市场规则的理解,还能提高市场的公平性与竞争性。政策透明度的缺乏往往导致不确定性,进而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创新与投资意愿。实现政策透明化,是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途径。 首先,政府应当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以保证政策的制定和修改过程能够被公众及时知晓。透明的政策环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使其在参与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理解政策意图,进而做出更加理性的决策。数据显示,在一些国家的改革实践中,信息公开改革成功地增强了企业的参与感,从而有利于提升整体竞争水平。 其次,政策透明度的提升也涉及政府的监督机制。为确保政策的公正实施,建立以信息发布为基础的监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强化市场准入的登记与审查程序,能够有效地约束政府的任意行为,实现对各类企业的公平对待。这种制度安排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风险,还有助于提升社会对市场机制的信任感[3]。由此可见,政策透明度的提升不仅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实现,更为塑造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根本保障。 (四)构建政策反馈机制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愈发引起广泛关注。为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机会,构建有效的政策反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反馈机制不仅是对现行政策效果的评估工具,更是修正和优化政策的必要途径,能够促使政策设计与实施更加贴近市场实际需求。 在政策反馈机制的构建中,首先,需要建立多层级、多维度的信息收集系统,以确保机制的有效运行。通过收集来自市场主体的反馈信息,政策执行者能够及时掌握政策实施的现状和问题。如文献所述,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是一项重要保障,旨在建立以信息公开为前提的信息获取机制,从而有效约束竞争非中性行为的发生。这种信息收集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数据的准确性,更与反馈的透明度密切相关。 此外,反馈机制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在于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充分地分析和解读。政策制定者应当基于市场的真实反馈,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分析市场主体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反应,可以制订出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政策措施。例如,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策措施不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正是对民营企业反馈信息的积极响应,从而增强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终,优化政策反馈机制不仅能够提升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构建一套系统的、灵活的反馈机制,确保政策的适时调整与实施,将有助于实现市场环境的公平与透明,在确保各类企业平等待遇的同时,进一步推动经济在竞争中的良性发展。这种整体设计与细节执行的结合,能够为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权利救济机制的健全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新增“民营企业准入歧视”条款。明确“政府口头拒绝准入、变相增设条件、差别性监管等行为均属于复议受案范围”,民营企业可就上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设立“专项复议通道”,准入类复议案件审理时限缩短至30日,复议机关应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企业意见,确保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优化行政诉讼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营企业主张准入歧视时,由政府举证证明“其行为符合竞争中性原则,未实施差别对待”,政府无法举证的,应认定存在准入歧视。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竞争法庭”,集中审理准入歧视、反垄断等竞争类案件,配备专业法官团队,提升审判专业性。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布典型准入歧视案例,统一裁判标准。 建立专门投诉机制,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设立“民营企业准入投诉中心”。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投诉,中心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将投诉处理率、企业满意度纳入地方政府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对投诉处理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地方政府重视民营企业准入权益。
六、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通过“竞争中性”原则和负面清单制度的分析,核心结论是:竞争中性是民营企业公平准入的核心原则,其所有制中立、成本中立、监管中立三大要素为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提供了明确方向;负面清单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管理的基础工具,其内容非中性、配套机制衔接不足、权利救济缺位是当前民营企业准入困境的主要制度根源;实现竞争中性需从“内容—配套—救济”三维同步发力,通过清单内容的法律化清理、配套机制的协同化构建、权利救济的专业化保障,将政策层面的竞争中性转化为可执行、可救济的法律制度。 制度逻辑层面,负面清单制度的优化不是简单的条目“瘦身”,而是通过法律规则的重构实现竞争中性的嵌入。在内容上,需清除所有制歧视条款,明确清单边界;在配套上,需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与统一监管;在救济上,需降低民营企业维权门槛。只有形成“清单明确—配套协同—救济有效”的制度闭环,才能真正破除民营企业准入壁垒,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有学者提出政府应当将自身的干预行为纳入到法律中加以规范,不能因为民营企业的私有属性而被区别对待。[11] 再次,由于目前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从而加强对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实现公平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已经迫在眉睫。从理论上讲,在相对完善的立法环境以及能够真正做到贯彻落实的市场监管体制下,才能够达到真正的竞争中性,铲除一切形式上的制度性阻碍因素,使民营企业的地位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地位一样。同时从以往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坚持落实竞争中性有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最后,政策的优化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着手,也需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要想促进民营企业的参与和发展,应当把优化政策放到市场现实中去探讨,通过梳理现行市场准入情况下的可参入领域,在处理国企和民营企业关系时建立有序可循的工作办法,把经济规律用足用好,这正是本文的立论基础。探索市场,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筑牢了我国经济发展理论体系的基础,并且可以为中国将来的立法提供范本性的参照。 (二)未来展望 当前研究揭示了“竞争中性”原则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所面临的复杂法律环境。尽管已有的文献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诸多有价值的视角,然而,未来的研究仍需深化对负面清单制度优化的探索。这一领域的探索不仅为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还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 在进一步探讨如何优化现行负面清单制度时,应关注法律体系与政策框架的兼容性与适应性。例如,在分析国际竞争中性标准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协调时,研究者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以建立更为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为目标。通过关注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尤其是其可能导致市场扭曲的行为,研究将有助于明确各类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边界,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有益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既有文献强调了内外部环境对企业合法性的影响,而未来的研究可进一步探讨如何构建有效的反馈机制,以增强市场准入政策的灵活性与韧性。这种反馈机制不仅应涵盖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实时评估,还需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的声音得到有效表达。例如,如何减少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环节遭遇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将是亟待解决的课题。这一方面的研究无疑将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提升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奠定基础。 最后,深入探讨强化法律保护与监管的策略亦不可或缺。透过立法和政策的完善,提升民营企业的法治环境信心,将能够促进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全面参与。研究者需关注构建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以确保竞争中的公平性与透明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与探索,势必将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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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丁奕文,周 阳,周冬梅,鲁若愚. 从“准入”到“扩张”:限制性市场中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性跨越研究[J]. 管理评论, 2022(12) [2] 王 岭,刘相锋. 竞争中性视域下的政府监管研究[J]. 广东社会科学, 2020(5) [3] 宋彪,源自澳洲和OECD的“竞争中性”该如何纳入中国语境?界面新闻,2018年10月22日,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2555617.html [4] 陈云良,朱文辉 . 民营经济发展的四大现实问题及其法治纾解[J]. 探索与争鸣, 2024(12):162-170,227. [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020年3月30日),载 国 务 院 官网2020年4月19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0-04/09/content_5500622.htm [6] 陈云良,朱文辉 . 民营经济发展的四大现实问题及其法治纾解[J]. 探索与争鸣, 2024(12):162-170,227. [7] 丁奕文,周 阳,周冬梅,鲁若愚. 从“准入”到“扩张”:限制性市场中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性跨越研究[J]. 管理评论, 2022(12):340-352. [8] 沈伟,黄桥立. 竞争中性原则的欧盟实践和经验——兼议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J]. 德国研究, 2020(4):111-129,190. [9] 丁奕文,周 阳,周冬梅,鲁若愚. 从“准入”到“扩张”:限制性市场中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性跨越研究[J]. 管理评论, 2022(12):340-352. [10] 叶林, 张冉. 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法理基础与优化路径[J]. 北方法学, 2024(2):5-21. [11] 王 岭,刘相锋. 竞争中性视域下的政府监管研究[J]. 广东社会科学, 2020(5):4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