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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2024.09.30
该案表明,香港公司持有的境内子公司股权可作为认定内地“主要财产”的连接因素,内地法院可据此认可香港清盘程序并协助清盘人履职。适用于境内子公司接管、诉讼执行应对及跨境破产协作。
2024.08.15
宣告破产后原则上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企业仍具挽救价值、重整或和解方案切实可行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可探索例外转换,并兼顾债权人利益与程序稳定。适用于清算陷入僵局或破产后新发现挽救价值的企业。
2024.07.03
境内管理人追收境外资产,通常应先申请资产所在地法院承认境内破产程序,并视当地制度另行申请履职授权或司法协助;后续处置仍须遵守所在地法律并接受审查。适用于跨境破产中的境外资产保全、接管与处置。
2024.06.05
关联关系本身不导致债权劣后;关联方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所形成的债权,才应劣后清偿。认定应结合决策程序、交易对价、履行情况及资金用途。适用于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债权审查与清偿顺位判断。
2024.05.17
2024.04.07
中国大陆跨境破产合作日趋开放,但境外程序的承认与协助仍须满足条约或互惠要求,并通过境内债权人权益及公共利益审查。适用于境内外资产处置、美元债重组、平行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跨境履职。
2024.03.21
2024.03.20
破产终结将触发注销、追加分配等法律后果,未决衍生诉讼则可能影响财产归集、债权确认与程序推进。文章厘清各类衍生诉讼及适格主体,适用于管理人统筹撤销、追收、债权确认等诉讼与终结安排。
2024.02.21
对仍具技术、资质或持续经营能力、但缺乏重整资源的中小微企业,破产和解可通过减债、展期及差异化清偿实现低成本纾困。适用于挽救价值评估、和解谈判及担保、监督等履约保障设计。
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