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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2022.03.30
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时,破产程序无需一律等待刑事案件终结:涉刑财产可以区分的,两种程序可并行推进;无法区分的,受害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原则上与普通债权同顺位受偿。适用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破产时认定受害人债权、区分赃款赃物、确定清偿顺位及制定分配方案等场景。
2022.02.28
公司未缴注册资本高于到期债务,且股东提前履行部分出资即可清偿时,通常不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应先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主张提前出资或补充清偿责任;其他救济仍无法实现债权的,再申请破产。适用于认缴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评估追加股东、提起诉讼或申请破产等场景。
2022.01.27
破产或强制清算中的“三无”长投公司应分类退出:能够接管的优先自行清算,无法推进的可转向强制清算,并衔接吊销、除名或强制注销机制。适用于破产企业持有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子公司股权,导致投资无法处置、主体无法注销或案件难以终结等场景。
2022.01.18
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并不能使原股东自动免责;债权形成于转让前、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或转让具有逃债恶意的,原股东仍可能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破产管理人追缴出资,以及低价转让给无履约能力受让人等场景。
2021.12.20
债权人并非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事项都享有表决权;是否有权投票,应结合债权是否确认、债权性质、程序类型和表决事项分别判断。适用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中的表决资格审查、分组安排、临时表决权确定及决议效力判断。
2021.11.10
该草案拟通过预重整、逾期申报失权、强制清算转重整、快速财产查控和市场化选任管理人等机制,提高危困企业退出与挽救效率,但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及管理责任边界仍需细化。适用于浦东企业的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清算或重整,以及债权申报和管理人履职等场景。
2021.09.02
破产和强制清算中的公告不是程序点缀,而是贯穿案件全程的法定义务;法院、管理人或清算组应针对不同事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渠道发布。适用于破产受理、债权申报、投资人招募、财产拍卖与分配、程序终结及公司注销等环节的公告合规。
2021.06.21
强制清算规则不完备时可参照破产程序,但不能简单照搬;清算组宜尽快查明真实资产负债,在此之前避免个别清偿,资不抵债时先推动全体一致的清偿方案,无法达成再申请破产。适用于公司解散后的债权申报、利息计算、财产处置、清算方案制定、强清转破产,以及通过债务重组或引入投资人恢复存续等场景。
2021.06.16
公司自行清算受阻但仍能全额清偿债务,适用强制清算;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进入破产清算。两者在接管、债权申报和财产处置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受理效力、决策机制、个别清偿和程序可逆性均不同,不能混用规则。适用于判断公司退出路径,以及清算组处理债权申报、财产处置和强清转破产等场景。
2021.05.19
文章认为,单纯列举可撤销行为且不区分交易相对人善意与否,既可能遗漏新型逃废债行为,也可能误伤正常交易。建议采用“概括条款+具体列举”,对有偿交易引入由相对人举证善意的缓和主观标准,并将后续新价值、等值即时交易及合理公益捐赠纳入豁免。适用于管理人审查破产临界期交易、相对人提出善意抗辩,以及评估企业破产前付款、续贷供货和担保安排的撤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