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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2021.02.20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交易并非当然安全:在法定回溯期内无偿处分、明显不合理交易、为旧债追加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或个别清偿,均可能被管理人撤销。司法实践中,个别清偿和为既有债务追加担保争议最集中,判断重点包括交易时间、是否减少债务人财产、是否已出现破产原因,以及交易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适用于管理人追收财产,也适用于银行、供应商和关联方评估企业危机期付款、划扣、担保及资产交易的撤销风险。
2021.01.21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优先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管理人怠于行权时,债权人可依《民法典》起诉,但不能单独受偿。适用于破产前无偿处分、放弃债权或担保、恶意延长债权期限等财产减损行为。
2020.11.17
破产企业持有的对外股权,无论估值正负,原则上均应依法处置,并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适用于管理人处置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权,可根据企业状态选择转让、清算、强清、核销或回购。
2020.08.18
跨国企业破产不能只在一国处理,应通过主要利益中心认定及各法域相互承认、协助,统一处置境内外资产。适用于跨国集团重整、境外资产追收及外国破产裁判在华承认执行,关键审查管辖、互惠与公共利益条件。
2020.07.30
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时,仍应通过银行流水、涉诉执行信息及相关人员线索,追收未缴出资、抽逃出资和应收款。适用于“执转破”及人员失联案件;拒不移交资料的,可申请法院强制交付并追究清算赔偿责任。
2020.07.06
破产尽调不能只查资产,还应覆盖涉诉执行、职工债权、税务社保、股东出资、合同及对外投资,并留存完整记录。适用于破产清算和重整中的财产核查;查询受阻时,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或司法协助。
2020.05.20
破产接管不能只收公章和账册,还应覆盖财产、证照、财务人事资料及经营决策,并以清单和笔录固化交接。适用于破产清算与重整;债务人拒不配合时应申请法院强制交付,持续经营企业则宜先控制决策权、维持必要运营。
2020.03.19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时,应依法进入集中清偿程序;仍有挽救价值的,可转入重整或和解。适用于企业退出、债权公平受偿及困境企业救治,管理人应围绕接管、财产追查、债权审核、资产处置和分配履职。
2020.03.03
减租政策不能优先于破产法:破产清算中原则上不得直接减租,须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强制清算中仅在不影响债权足额受偿时可适用。适用于进入司法清算的出租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应先测算偿债影响,再履行表决、决策和法院报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