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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3年11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1]上述规定的正式落地意味着后续中国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将具有明确细化的操作指引,结合上期所作的两地仲裁和判决互认介绍,本文将进一步介绍上述规定及具体执行操作。


一、主要立法沿革

2006年,香港和内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旧安排》),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了基础。该安排通过香港特区政府颁布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然而,直到2019年1月18日,两地才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了《条例》草案,但在上述正式确认的生效日期前,《新安排》仍未有可以依据的操作规定。

随着香港特区政府于2023年11月10日的正式确认,《条例》及《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具体而言,该法规规定了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的机制,并允许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的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从而方便当事人在香港申请认可和强制执行有关内地民商事判决,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减少当事人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情况,更好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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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规定分析

(一)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扩大

1.适用范围的扩大

《旧安排》规定互认的判决范围仅是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详见光大视角 | 香港和内地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互认机制的发展与启示),而在新公示的条例中,适用范围为:

(1)根据内地法律属民商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决,或是;

(2)根据内地法律属刑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决,并载有一项命令,指令该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

此外,《条例》明确涵盖某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为承认与执行的适用范围,令香港成为与内地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之互认安排的首个司法管辖区。

2.不适用的判决类型

(1)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例如就关乎确认领养关系的纠纷作出的,关乎支付某人因供养其父母或祖父母的法律责任而引起的赡养费用的事宜;关乎支付兄弟姊妹间的扶养费用的事宜;

(2)关乎继承遗产、管理遗产或分配遗产的事宜;

(3)特定的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就侵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所提出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内地判决;寻求厘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内地判决;

(4)关乎海洋污染的事宜、海事索偿责任的限制的事宜、共同海损的事宜、紧急拖航和救助的事宜、海上留置权的事宜或海上旅客运输的事宜;

(5)关乎并非自然人的实体无力偿债的事宜,或自然人破产的事宜;

(6)指明选举法律程序、寻求宣布某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的法律程序、或寻求裁定某自然人是否属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等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决;

(7)寻求确认某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法律程序,或寻求命令以将某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程序做出的判决;

(8)在香港申请承认或执行内地的判决,是在内地以外地方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寻求承认或强制执行的判决;

(9)在内地申请承认或执行香港的判决,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寻求承认或强制执行的判决;

(10)依据《条例》的生效日期前订立的选用法院协议作出的内地判决。

3.新旧规定的对比以及对跨境案件的实际影响

互认安排全面完善的机制,将使得两地民商事判决跨区域执行的情况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预测性,同时进一步减少跨区域执行的商业风险、费用成本与时间。具体对比详见笔者曾发布的光大视角 | 香港和内地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互认机制的发展与启示,例如(1)《新安排》直接取消了书面协议或唯一管辖的限制,无需具有书面管辖协议即可直接申请,扩大了判决认可的范围;(2)增加申请人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极大的减少了申请执行人的成本与诉累,使得申请执行人在本地的法院即可申请,更为便捷;(3)从内地向香港转移资产,而香港地区的执行时效是6年(香港法中的执行时效),比之前延长了3倍,这使得很多原本时效过期的债权人得以重新在香港法院主张债权。


(二)登记机制下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流程

需要指出的是,自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而是需要通过法定流程先行申请登记令,并且,为了保护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使其考虑是否要按《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登记作废的申请。以下是申请登记令的流程和程序:


序号

事项

具体规定

1

申请登记条件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在内地生效的判决(《条例》第10(1)(a)条);

(2)该内地判决规定须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但出现没有遵从该规定的情况,而有关情况是在该申请的日期之前两年内出现,而且在该申请当日,该没有遵从规定的情况仍未获补救(《条例》第10(1)(b)条)。

2

登记令

(1)凡有人就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提出登记申请,原讼法庭如信纳该申请是符合规定而提出的,即可应上述申请,命令按照本部分登记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

(2)如内地判案法院发出证明书,证明某内地判决属在内地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则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该内地判决须推定为属在内地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

(3)如原讼法庭就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作出登记令,该判决或部分即视作已按照该登记令而登记;及申请人须将该判决或部分的登记通知书,送达据申请人所知该判决或部分可针对其执行的所有人。(《条例》第13条)

3

登记作废

1)申请期限:将登记通知书送达登记作废申请人的日期后14日内;

(2)原讼法庭也可指明一段较长或较短的限期,作为可提出将该项登记作废的申请限期;

(3)作废的情况:

①对于已经登记的判决,如申请人已提出证明,令原讼法庭信纳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确是违反各方之间就同一诉讼因由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或有效司法管辖权协议;

②司法管辖不符合规定(特定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及内地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

③该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在内地判案法院中被传召出庭,或该被告人有被如此传召出庭,但并未获得合理机会,作出陈词或就该法律程序答辩;

④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登记判决;

⑤在该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或法庭展开;

⑥香港法院或法庭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

⑦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而有关判决已获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认或强制执行;

⑧某仲裁庭已在某仲裁中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仲裁裁决,而该仲裁的仲裁地点是在香港;

⑨某仲裁庭已在某仲裁中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仲裁裁决,而该仲裁的仲裁地点并不在香港,且该裁决已获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认或强制执行;

⑩强制执行该已登记判决,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⑪该已登记判决已上诉或再审,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条例》第22条)

4

登记的法律效果

1)为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提起法律程序,或就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提起法律程序;该判决规定须支付的款项即衍生利息;及原讼法庭对于该判决的执行,具有相同的管辖权,犹如该判决是由原讼法庭原先在登记该判决当日作出的

一样;(《条例》第26条)

(2)申请将某已登记判决的登记作废的限期届满后,方可采取行动,强制执行该判决。(《条例》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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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与展望

尽管《新安排》尚未正式生效,但随着香港特区政府的先行发声,新规定的生效已成必然,预计债务人在港资产被执行将迎来一波高峰。正如香港律政司司长澄清,两地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2]。

《条例》与《规则》的生效对跨境互认带来了一系列的帮助,为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的民商事判决创造了更为便捷和有效的法律框架:(1)新的规定拓展了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范围,使得更多类型的判决可以在两地之间得到认可。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债务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为两地跨境争端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2)在香港进行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上得到了优化和简化,减少了繁琐的法律手续,使整个过程更为迅速高效。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更加便捷的司法途径,有助于更快速地解决跨境争端。登记制度的引入,大大简化了程序并提高了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同时需要注意,《条例》与《规则》正式生效后,当事人仍可能面临一系列挑战,包括案件时效、管辖法院确认、香港高等法院立案程序、资产调查与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申请等,尤其是财产调查方面,根据香港《隐私保护条例》以及司法实践,债务人在香港财产线索的取证与内地法院依职权“总对总”、“点对点”的网络查控方式不同,需要通过自我举证、聘请香港律师调查取证、私家侦探等手段进行,时间和经济成本很高;前述情况,各方都需谨慎应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新安排》的实施颁发相应文件,但香港地区规则的先行生效依然为两地判决互认与执行产生深远影响,同时香港的先导举措也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后续规定带来了更多的期待,我们相信,香港与大陆的司法互通与协助工作在未来会有更全面与清晰的制度框架,两地的营商环境与法治土壤势必会有更大的跨越。



附注:


[1] 香港律政司.《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的相關法院規則及生效日期公告刊憲[EB/OL]. (2023-11-10)[2023-11-22]. https://www.doj.gov.hk/tc/community_engagement/press/20231110_pr1.html


[2] 金十三洞察. 香港律政司司长澄清: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司法信息不共享![EB/OL]. (2023-11-21)[2023-11-22]. https://mp.weixin.qq.com/s/9B0osU__zcxnOBd1x6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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