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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阅读与理解,本文对一些较长的法律条文定义做以下简称:


四类人员疫情期间的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前三类很容易理解,第四类其实既是因本次统一封控不能出门的绝大多数员工。)


隔离期间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既前三类人员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间。)


封控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既本次大规模的统一封控。)


问: 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四类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

答: 前三类人员在隔离期间正常发放工资,隔离后仍需停工治疗的,按医疗期规定支付工资。前三类人员隔离治疗结束后就转变成了第四类人员。


第四类人员的工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 居家(或以其他方式)正常办公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期间也有个别保障员工办公,如财务);

2.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福利假的,按假期工资标准支付;

3. 公司未复工或者员工不能返岗也不能居家(或以其他方式)办公的,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问: 什么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答: 存在一定争议,一般以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一个月。


问: 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 上海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仲裁机构支持了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司可以综合考虑择一执行。


也有观点按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我们认为存在一定风险,谨慎适用。


问: 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能否调整?

答: 与单独员工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调整,但通过民主程序集体协商的方式我们不建议。虽然沪高法〔2020〕203号文件中允许公司通过集体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待遇,但在通常的劳动法体系中,工资标准是不能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调整的,而且该条款对于协商的规则流程没有做详细规定,现有的其他文件对该问题也没有做出过类似规定,所以我们建议谨慎对待,不建议公司以民主程序调整疫情期间的工资标准。


问: 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能否扣除交通费、餐费等费用?

答: 可以。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未产生外勤,则该类补贴根据员工实际劳动情况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是合理的。


问: 疫情停工停产期间使用年休假冲抵是否需要员工同意?

答: 不用,公司可单方决定,无需员工同意。


问: 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医疗期员工、三期女职工等特殊人员工资发放标准?

答: 该类特殊人员属于法律保护的特殊人群,按医疗期、三期女职工标准发放工资,不参考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


问: 疫情期间试用期能否顺延?

答: 根据公开的文件规定,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顺延时间不能超过停工时间。上海的判例(2021沪02民终3031号)支持过未经协商一致的公司单方面顺延试用期,但并非公开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风险,仅供参考。


上述情况仅限疫情期间的特殊处理,在非疫情期间,试用期是否能经过协商一致顺延或延长,尚存在争议(参考案例:2018沪民申2786号、2019沪民申1408号)。


问: 疫情期间四类人员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 在隔离及封控期间,公司不得针对四类人员采取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或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但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纪,公司仍然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 疫情期间四类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能否终止?

答: 不可以,劳动合同到期须顺延至隔离期满或封控措施结束。第4类人员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顺延的问题,在公开文件规定中存在差异,但我们仍建议公司谨慎处理,四类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均做顺延处理。




参考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人社关〔2022〕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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