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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作为首批开展“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协作的试点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首次裁定认可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的清盘程序,并允许其清盘人在中国内地履职。继厦门中院于今年5月率先发布《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后,本次司法协助再次践行先行先试的理念,实现了内地与香港间司法协助的有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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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氏公司)于2013年1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此后经营地一直在香港。2022年10月,该公司被香港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下令进入强制清盘程序,破产管理署委任Huen Ho Yin和Huen Yuen Fun 作为临时清盘人。2023年1月,该公司债权人会议决定将强制清盘程序改成债权人自愿清盘程序,并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2023年6月,香港法院准许壳氏公司转入自愿清盘程序。2023年9月,该公司债权人会议决定委任Lee Chan Kok为清盘人。


清盘人在接管公司后,发现该公司在内地持有五家全资子公司,且正在面临第三方的诉讼或执行。为了避免内地财产受到贬损,清盘人向香港法院发出了协助申请函。2023年11月23日,香港法院就壳氏公司债权人自愿清盘一案向厦门破产法庭发出司法协助请求[1]


审查要旨

在审查是否需要向厦门中院发出司法协助函时,Linda Chan法官认为本案是否符合Re Trinity International Brands Limited[2]案(以下简称Trinity案)中的条件是核心问题。在Trinity案中,Linda Chan法官重点论证了香港清盘人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协助的必要性,包括上海公司的管理层正在进行资产剥离活动、无视香港清算人的要求、拒绝移交材料等。因此,Linda Chan法官在本案中亦论证了,因四家子公司高管无一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抗辩子公司所涉诉讼,如果香港清盘人无法接管内地子公司,不符合四家子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利益,并结合《试点意见》和《会议安排》,最终认定有必要向厦门中院发出司法协助函。


实践意义

1、灵活审查“主要财产”的连接因素

根据《试点意见》第五条第一款,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内地法院方可享有管辖权: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作为壳氏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子公司的股权,其四家全资子公司的注册地均在厦门,加之厦门作为最高院指定的试点城市据此,厦门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与此前上海三中院以及[3]深圳中院[4]承认香港清盘程序不同,上述两起案件中香港债务人在内地的财产除了直接持有的股权投资外,另有应收账款、不动产等资产。就目前公开信息显示,本案中壳氏公司在内地的资产仅限其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厦门中院在本案的审查中,并未将“主要财产”简单地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资产,而是探索并认可了更为广泛、多元的资产形态。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内地法院将会进一步拓展“主要财产”的审查范围,将形态各异但企业不可或缺的资产纳入“内地的主要财产”。


2、依法谨慎处理协助申请

根据《试点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地法院在收到协助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听证。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破产程序的认可将会对境内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壳氏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在内地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类型较为单一,引发维稳风险的可能性较低。但是考虑到当前内地协助境外清盘程序案例较少,自2023年11月收到香港法院的申请后,厦门中院在受理香港清盘程序前,仍依法组织了听证,侧面体现了内地法院稳中求进与谨慎核查的审查态度。


3、积极推动两地管理人协作的新方式

就公开信息显示,壳氏公司在内地的五家子公司均存在经营异常,其法定代表人均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时,内地的五家子公司自身有可能触发内地破产程序,甚至有限度地被实质合并破产,存在内地管理人履职的客观需要。《试点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香港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而壳氏公司的债权人已于2023年的9月4日通过决议,决定指派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作为内地管理人[5],该做法也为后续香港清盘程序指定内地管理人提供有效借鉴。


此外,厦门中院于今年升级了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香港管理人与内地管理人沟通提供了便利[6],若香港清盘人将来向厦门中院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可以期待两地管理人利用该通讯平台,及时有效地沟通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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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香港大陆跨境破产协助的展望

自《试点意见》正式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破产协助搭建了坚实的法律框架以来,内地法院不仅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积极开放姿态,还以实际行动加速了跨境破产合作机制的完善与深化。随着《试点意见》指定的三个试点法院相继完成实践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相信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破产协助机制正逐步走向成熟与高效。




参考资料

[1] [2023] HKCFI 3054.

[2] [2023] HKCFI 1581.

[3] (2022)沪03认港破1号民事裁定书

[4] (2021)粤03认港破1号民事裁定书

[5] [2023] HKCFI 3054 §13

[6] 参见福建法院网,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8291.shtml,2024年9月2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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