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不少用人单位都遇到过类似的困扰,以落户作为条件吸引入职的高端人才,拿到户口没待多久便辞职走人了,不仅没做出什么贡献,反而还挤占了单位的落户名额。用人单位能否以此提出索赔?先看上海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关键词:高端人才、落户名额、用人单位索赔
# 01案情介绍
2016年3月7日,朱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实习。2016年5月23日,朱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及承诺书,请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落户上海的手续,并书面承诺:“......3、本人承诺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承诺书及劳动合同期限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本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的,将按‘未到期年数×每年人民币贰万元’的标准进行支付违约金……”。后公司为朱某办理了落户上海的手续。
2017年9月19日,朱某以个人发展为由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7年10月20日。
#02 法院观点
首先,承诺书中“本人承诺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约定范畴。在此前提下,朱某因基于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而作出的该承诺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服务期承诺无效。
其次,在此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朱某在“承诺书”中信誓旦旦地表示其愿意签订长达五年期劳动合同,此举亦表明了朱某深知自己取得上海户籍后对其本人存在的潜在利益。朱某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利用了该公司对其之信赖而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
第三,朱某在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后,并未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诺而于2017年9月提出辞职。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且人人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亦对该公司因基于信任造成损害,同时,不可避免地对该公司其他员工乃至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尽管朱某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但因朱某的不诚信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害,朱某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朱某的行为给该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因此,本案以朱某本人在“承诺书”中自己确定的标准来酌定作为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尺度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酌定朱某赔偿40,000元。
以上根据(2018)沪01民终5652号案件判决书整理。
#03 案例点评
1、以落户作为条件约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的做法法院并不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出资培训才可设置服务期,户口显然不属于出资培训的范畴。虽然大部分情况下,上海户口比一次培训机会更有价值,但是法条规定的死死的,不让设置服务期和违约金,能怎么办?
2、这个案件中,朱某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从中获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仅使其失去了雇佣、培养其他优秀人才为单位服务的机会,而且员工落户后便离职,很可能使得为其办理落户的用人单位失去下一年度落户名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朱某承担。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
3、既然到了这一步,一方有过错,一方有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可以由法院进行来酌定。有意思的是,法院酌定的标准就是参照了承诺书中确定的违约金标准,兜兜转转一圈还是回到了最初的承诺上。
#04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事项
1、签署书面文件的环节必不可少。建议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办理落户手续之前,签订单独的落户协议书或要求员工提供承诺书,就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或承诺。
2、注意留存证据。除了上述由员工签署的书面文件原件以外,在办理落户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支付以及因员工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也需要保存相应的凭证。
3、作为用人单位,也需要多考虑如何能够留住人才,同时在招聘员工时也需要充分考察候选人的入职动机,从根本上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