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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互联网保险在过去十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保费规模由2013年的290亿元跃升至2023年的4949亿元,年均增速超过32%。预测未来五年内,其年均增速仍将维持在15%-20%,总保费规模有望突破万亿元大关。2022年,行业互联网渗透率首次突破10%,标志着保险线上化进程迈入新阶段。至2024年,95后群体线上购险率高达84%,近六成家庭年保费支出超过8000元,充分彰显年轻用户对互联网保险的高度接受度及其蕴含的巨大市场潜力。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表象之下,行业亦面临严峻挑战。央视等权威媒体多次曝光互联网保险领域存在“百万保额”夸大宣传、隐藏条款导致拒赔、自动续保陷阱等问题,反映出营销行为与合规要求严重脱节。2024年8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新规,强化互联网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直指行业乱象。其中,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足,已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纠纷的核心痛点。


如何在追求运营效率的同时坚守合规底线,已成为保障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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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框架:何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系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核心法定义务。具体而言,“提示义务”要求保险人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方式(如字体加粗、颜色变化、弹窗提示等)对免责条款进行标识,使投保人在通常注意条件下能够察觉其存在;“明确说明义务”则要求保险人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具体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解释,确保其真正理解条款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免责条款不仅指“责任免除”部分,还包括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所有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若免责事由源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则保险人仅须履行提示义务,无需主动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即可生效。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充分提示”和“实质说明”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分歧。“形式说”主张,只要保险人通过技术手段(如字体加粗、勾选确认框)完成既定流程,即视为义务履行完毕;“实质说”则强调,保险人必须确保投保人客观上能够注意到免责条款,并主观上理解其含义,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此种分歧在电子化投保场景中尤为突出。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指出,单纯提供免责条款文本尚不足以证明义务履行,必须设置强制阅读程序、规定合理停留时间及要求投保人单独确认。上海金融法院亦在类似案例中认定,即使投保人点击了“已阅读”按钮,若免责条款被隐藏于多级页面之下或未辅以通俗化解释,仍不能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当前司法实践呈现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转变的趋势,愈发强调保险人的告知行为需确保真实、有效且能为投保人所理解,而非仅满足于完成技术性动作。



二、实务痛点:互联网保险缘何屡因“未尽提示义务”败诉?


尽管《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对提示说明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互联网保险实践中仍频繁出现因未尽相关义务而致败诉的案例。究其根源,可归纳为以下三类典型问题:


(一)提示方式存在缺陷,未达“显著标识”标准


诸多保险公司仅以较小字体、默认颜色于网页中列示免责条款,或将其置于多层链接之后,未作任何突出处理。例如,在金某某诉某健康保险公司案(案号:(2022)沪0113民初14791号)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虽在滚动页面中展示了“免赔额1万元”条款,但未设置单独页面、未采用特殊字体或颜色标识,亦缺乏强制阅读停留机制,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故该条款被判不产生效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亦指出,即便免责条款已加粗显示,若其字体小于四号、且未经投保人逐项确认,仍不构成有效提示。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免责条款的呈现应使用不小于四号字体、加黑或变色显示,并在投保流程中设置强制阅读停留时间。


(二)说明过程流于形式,缺乏“实质解释”环节


不少互联网保险产品仅要求用户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所有条款”,却未对“既往症”、“比例赔付”、“等待期”等复杂或专业性术语提供通俗化解释。例如,在王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尽管投保人进行了勾选确认,但保险公司未通过音频、视频或人工服务等方式对“既往症不赔”等免责事由进行解释,仍属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部分情形下,保险公司尝试以“投保人已签署电子文件”为由主张完成说明义务。然而,法院普遍认为,电子签名仅能证明流程的完整性,无法替代对条款内容的实质性说明。尤其在医疗险、重疾险等专业领域,说明是否充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三)证据管理存在漏洞,无法提供“可回溯”证明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规章明确规定,保险人应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及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自营网络平台上的保险产品销售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其可查验。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主张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的,除需提供免责条款文本或投保人确认外,还应举证证明电子投保流程中存在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的设置(如通过特殊文字、符号、字体加粗显示、颜色加重等方式与一般条款作出足以引起常人注意的区分),以及设置了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阅读相关内容的程序。否则,不能认定其已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在明确说明义务方面,保险人除需证明向投保人提供了免责条款外,还应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声明等相关文本材料处签字或盖章确认其已了解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并表示同意,否则不能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鉴于互联网保险缔约过程完全线上化,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成为认定义务履行与否的关键。然而,众多保险公司未能全面落实可回溯管理要求,具体表现为:


1、未记录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的时长及具体点击行为;

2、未运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固化关键操作节点;

3、未能提供完整的操作录屏、系统日志等电子证据链。


(四)续保环节成为“高发领域”,未作重新提示


对于一年期保险产品的续保,诸多保险公司未将续保行为视为新的合同订立过程,因而未再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明确指出,续保实质上是合同关系的重新确立,投保人应再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须重新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若保险人未在续保环节重新展示和解释相关条款,则对应的免责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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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规建议:有效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路径

(一)优化提示交互设计,杜绝“被动隐藏”

1、针对免责条款、免赔额、比例赔付等核心免责内容,采用独立弹窗页面展示,并辅以动态高亮、语音播报等多模态提示手段,确保投保人无法轻易跳过;

2、设定合理的强制阅读时长(如针对复杂条款不少于30秒),并准确记录停留时间,作为已履行提示义务的佐证。


(二)强化说明机制,实现“实质理解”

1、对“既往症”、“免责事由”等专业术语,嵌入浮窗释义、示例说明或短视频解读,运用通俗语言阐明其概念及法律后果;

2、在投保流程中增设1-2道简易知识测试题(如“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赔付范围?”),确保用户理解关键条款,测试通过方允许进入后续投保环节。


(三)完善全流程证据固化机制,降低举证风险

1、引入区块链存证与时间戳技术,对投保人身份认证、条款展示、阅读时长、确认点击等关键操作节点实时上链存证,确保证据的不可篡改性与司法可采性;

2、建立续保专项提示流程,每年续保前对免责条款重新进行弹窗提示并要求投保人单独确认,避免因“默认续保”机制导致提示义务履行缺失。


(四)建立合规复查与动态迭代机制

1、定期联合业务、法务、技术等部门开展投保流程合规性复查,重点排查条款隐藏、提示弱化、证据缺失等风险点;

2、定期与具备处理相关司法实务经验的律师进行交流,掌握司法实践的最新观点与裁判案例,辅助检查并持续优化合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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