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目前,上海破产管理人扩容书面考核即将开始,笔者在题库演练时发现了很多关于破产类程序中期限的考题,例如:“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于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组成由本机构人员参加的工作团队…”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等问题。
由此笔者对《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院和上海高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税务局以及上海市住建委等,发布的上海地区破产类案件期限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整合,供管理人日常办案参考使用。
笔者提示:
本文将按照(1)强制清算、(2)破产清算、(3)破产和解、(4)破产重整、(5)预重整五大程序类型,分类对上海地区现行期限规定进行整理。其中,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中,又涵盖两类具体的审理程序,即: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同时也涉及近期出台的关于浦东新区企业破产制度的相关期限规定。
#01 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程序中,涉及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相关规定 | 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年11月4日) | 《强清纪要》 |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2014年8月25日) | 《上海法院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 | 《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29日) | 《公司法解释(二)》 |
(一)受理
1. 申请人材料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当自向法院提交材料之日起7日内更正、补充(可以申请延期提供)。(《强清纪要》第八条)
2. 听证会
① 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 应当于听证会召5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材料;缺证据需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召开。
② 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强清纪要》第十条、第十一条)
3. 决定受理
自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强清纪要》第十二条)
(二)清算组接受指定
清算组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确定成员并报法院备案。(《上海法院指引》第九条、《管协指引》第十一条)
(三)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报纸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四)清算期限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可以申请延长。(《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02 破产清算
相关规定 | 简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2021年11月25日) | 《浦东规定》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修订)(2021年10月28日 ) | 《简化指引》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21年5月30日) | 《网拍办法》 |
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2021年2月8日) | 《公积金纪要》 |
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21年1月20日) | 《管协指引》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修订)(2021) | 《破产指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29日) | 《破产法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9日) | 《破产法解释(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二)(2020年5月15日) | 《涉疫意见》 |
上海高院、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4月24日) | 《涉税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20年4月15日) | 《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08日) | 《九民纪要》 |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信息披露规则(试行)(2018年11月15日) | 《信息披露规则》 |
企业破产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29日) | 《经费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8年3月4日) | 《破产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 | 《最高院网拍规定》 |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2014年8月25日) | 《上海法院指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9月9日) | 《破产法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 | 《指定管理人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 | 《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规定》 |
(一)简化审理程序
2018年3月4日,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的破产案件,可以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快速审理程序高效审结。”
2018年5月18日,针对最高院《破产会议纪要》提出的快速审理程序,上海高院相应制定了具体以繁简分流为原则,上海地区法院适用的简化审理程序(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2018)》。
2020年4月15日,最高院又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正式提出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要求“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2021年10月28日,上海高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简化审理程序的要求。
鉴于最高院的快速审理程序和上海高院的简化审理程序要求有高度的重合性,笔者此次将将两者程序关于期限的规定合并汇总。
1. 立案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在3日内公告,公告期为7日。(《简化指引》第七条)
2. 审理期限
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意见》第十五条、(《简化指引》第十条)
3. 程序转换
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当于5日内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简化指引》第十二条)
4. 法院指定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上报高院申请指定管理人。(《简化指引》第十三条)
5. 管理人接管
① 接管:
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后7日内接管,并于接管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报告;接受同一批次案件的,应当自接受指定后10日内接管,并于接管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报告。(《意见》第十八条、《简化指引》第十六条)
② 财产调查: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并报告法院。(《简化指引》第十七条)
6. 债权申报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申报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意见》第十八条、《简化指引》第十九条)
7. 债权人会议
① 法院: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当场裁定表决事项的,于5日内发送民事裁定书;可以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5日内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简化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②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债权人参会,提前3日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告知债权人(可以协商缩短通知时间);非现场方式表决,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3日内,应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表决结果。(《意见》第十六条、《简化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8. 宣告破产
法院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15日至30日内裁定宣告破产,于裁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简化指引》第三十三条)
9. 终结和注销
① 管理人:一般应当在分配财产完结后10日内报告法院并提请终结程序;应当自程序终结之日起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意见》第十八条、《简化指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② 法院:
·最高院(快速审理方式):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意见》第十八条)
·上海高院(简化审理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并于3日内公告。(《简化指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二)普通程序
1. 破产申请
① 立案:法院应当于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申请人缺少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补充,并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规定》第十条、《破产法》第七条、《破产指引》第31条)
② 立案受理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 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无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上一级法院接到破产申请的,应当在15日内责令下级法院处理,下级法院应当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债务人无法通知:法院应及时公告,公告期为7日;自法院公告之日起7日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破产法》第十条、《意见》第二条、《破产指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③ 受理破产申请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公司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④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 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破产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第十三条)
⑤ 驳回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裁定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破产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第十四条)
2. 实质合并申请
① 法院:应当自收到实质合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②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破产会议纪要》第三十三条、《破产指引》第三十七条)
3. 接受指定
中介机构应当于被指定之日起3日内(摇号结果发布之日起3日内)组成团队并报受理法院备案(注:但《管协指引》规定是收到法院指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组成团队,笔者认为根据法律位阶,此处为上海高院规定的“自摇号结果发布之日起3日内”较为适宜);管理人收到指定决定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制度等报法院备案。(《上海法院指引》第九条、《破产指引》第五十八条)、《管协指引》第十一条)
4. 管理人信息披露
管理人须在人员调动或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各管理人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开其上一年度的年度履职工作报告。(《信息披露规则》第四条、第七条)
5. 管理人人员变更
① 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原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更换决定书次日起,向新任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② 管理人负责人变更: 应当在3日内,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③ 管理人成员变更: 应当在3日内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受理法院备案。
(《破产指引》第十五条、《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七条)
6. 管理人接管
接管期限一般为自指定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破产指引》第四十九条)
7. 解除保全
采取保全措施的上海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发解除通知函件后7日内解除保全措施。(《破产指引》第四十七条)
8. 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破产法》第十八条)
9. 涉税事务
① 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涉税意见》一、(二))
② 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涉税意见》一、(七))
③ 申报税收债权:
· 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税务机关申报债权。
· 税务机关: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
(《涉税意见》四、(一))
10. 债权申报
①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介于30日至3个月之间。
② 管理人:自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协助法院通知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税务机关申报欠缴的税款。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破产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和第四款、《上海法院指引》第三十一条)
11. 劳动债权
①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并公示清单。
② 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予以通知并说明理由,对管理人针对其异议的通知又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破产指引》第一百一十九条)
12. 债权撤销
① 可撤销的债权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进行个别清偿的;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已经到期的;银行自动扣划债务人账户内存款偿还到期债权的。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含无偿加入他人债务,将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破产指引》第九十一条)
② 不可撤销的债权
·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
·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至前6个月之间: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已经到期。(《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破产指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③ 撤销权行使期间: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终结后2年内,管理人可以经授权行使撤销权)(《破产指引》第八十九条)
13. 债务抵销
① 可抵销的债权
·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但在破产申请1年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但在破产申请1年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② 不可抵销的债权
·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③ 抵销无效: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以自裁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主张该抵销无效)
④ 管理人对抵销异议: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债权人主张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第四十条、《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破产指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
14. 债权人会议
①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法院: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集召开
· 管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债权人参会,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3日告知债权人(《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② 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债权人委员会建议名单及报告。(《管协指引》第六十九条)
③债权人请求撤销决议: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请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管协指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④ 债权人复议:债权人对法院裁定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裁定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破产法》第六十六条)
⑤ 管理人的报告和告知
· 报告法院:应当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报告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及决议
· 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方式表决外,以非现场方式表决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后或表决期届满后3日内告知表决结果(注:在《管协指引》中,该处规定管理人应当于5日内告知表决结果,根据法律位阶,笔者建议此处以3日为准。)
(《管协指引》第七十一条、《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破产指引》第一百三十五条、《意见》第十一条、《管协指引》第六十六条、《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
⑥ 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管理人应当于处分前10日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管协指引》第四十一条、《破产指引》第一百四十三条)
⑦ 申请更换管理人:法院收到申请后,应通知管理人2日内说明;应当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10日内作出驳回申请或更换的决定。(《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⑧ 债权异议:异议债权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日内按管理人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管理人在5日内复查并书面送达复查结果至债权人,即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破产指引》第一百二十五条)
⑨ 后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法院,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通知债权人。(《规定》第四十六条)
15.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权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
16. 债权人知情权
债权人要求查阅参与破产程序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破产法解释(三)》第十条)
17. 网络拍卖
① 最高院规定: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事项,无法通知的应当在拍卖平台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暂缓拍卖的,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 首次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 再次拍卖:流拍后30日内再次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最高院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款)
② 上海高院规定: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事项;暂缓拍卖的,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 首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15日。
· 再次拍卖:应当自流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7日。
(《上海网拍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18. 宣告破产
① 法院:应当自收到相关主体的宣告破产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定并公告;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可以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破产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八条)
19. 破产财产分配
①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权利。
② 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③ 管理人:应当在分配执行完毕后7日内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上海法院指引》第四十九条)
20. 终结破产程序
① 法院:当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的情况,管理人应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并公告。
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15日内书面告知对接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破产程序终结2年后,将管理人印章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法院。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公积金纪要》二、4.(八)、《破产指引》第七十七条)
21. 破产程序终结后
① 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② 保证人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③ 破产经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10日内向破产受理法院提出企业破产工作经费申请;管理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于7日内补交;管理人预支经费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1个月内,管理人根据实际追回破产财产情况和发生费用向法院结算。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管协指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经费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三)浦东新区规定
1. 查封解除和财产处置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向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发出解除通知,有关单位收到通知或者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7日内未解除的,财产处置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和法院审核后,管理人可以先行处置被查封财产。(《浦东规定》第十一条)
2. 债务人财产情况查询
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查询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如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法院应当于收到结果反馈之日起2日内告知管理人。(《浦东规定》第十条)
#03 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程序中,涉及期限规定的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法律规定 | 简称 |
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21年1月20日) | 《管协指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二)(2020年5月15日) | 《涉疫意见》 |
(一) 和解协议执行
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协商变更和解协议的,应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涉疫意见》第二十条 第二款)
(二)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执行
管理人应当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管协指引》第一百零三条)
(三)和解转清算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管理人应征求和解债权人意见,经和解债权人同意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管协指引》第一百零六条)
#04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期限规定的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法律规定 | 简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2021年11月25日) | 《浦东规定》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修订)(2021年10月28日 ) | 《简化指引》 |
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21年1月20日) | 《管协指引》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修订)(2021) | 《破产指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二)(2020年5月15日) | 《涉疫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08日) | 《九民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8年03月04日) | 《破产会议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06月01日) | 《破产法》 |
(一)简化审理程序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简化指引》第二十八条)
(二)普通程序
1. 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
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变卖;法院裁定不予批准的,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法院申请复议。(《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款)
2.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主体及期限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法院延期3个月。(《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管协指引》第八十三条)
3. 召开债权人会议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破产法》第八十四条)
4. 重整计划批准和终止重整程序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第二款、《管协指引》第八十九条、《破产会议纪要》第七十七条)
5. 重整计划变更
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法院批准;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破产会议纪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6. 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
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10日内,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协指引》第九十二条)
7.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协商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进行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涉疫意见》第二十条)
8.纳税信用修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涉税意见》二、(二))
(三)浦东新区规定
1. 重整保护期
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一年期间。(《浦东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2. 简易破产重整程序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浦东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
#05 预重整
预重整程序中,涉及期限规定的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法律规定 | 简称 |
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2022年06月01日) | 《预重整规程》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修订)(2021) | 《破产指引》 |
(一)债权申报期限
一般在受理预重整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预重整规程》第十二条)
(二)债权人会议
由临时管理人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预重整规程》第十三条 第一款)”。
(三)预重整审理期限
法院的预重整审理期限与破申程序审查期限同步,破申审查期限为37天;因预重整审理需延长破申审查期限的,破申审查期限经申请可以延长,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如需再次延长的,再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破产指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