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迎来岁末年初,时序更迭,社会生活的细微脉络中涌动着资金流转的暗流。借钱与催债,这两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词汇,在这个时节尤为敏感而沉重。
有的人因手头紧张,亟需资金融通,有的人忙于追讨债务,力求权益维护。在这道分水岭上,一张薄薄的借条,不仅承载着信任的重量,担当债权凭证的角色,更可能成为日后法律纷争的焦点。
因此,确保你手中的借条还“管用”,是保护你权益的首要任务。但是,别忘了,借条的效力并非永恒不变,它受到法律诉讼时效的严格限制。
一、借条的分类及时效
(一)定期借条与不定期借条及其诉讼时效
定期借条:明确了借款的归还日期,诉讼时效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不定期借条:未设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为长期借款的借条,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但是有例外)。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不定期借条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但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需给予合理期限。如经催告后未还款的,不定期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催告之日(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如朋友介绍、长期信任关系等,出借人可能多年未催还款,或者仅仅通过中间人进行催款,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潜在问题。
三年的诉讼时效一不小心就会经过,有什么办法?
通俗来说比如“催告”、“诉讼”、“签新的期限的借条”,都可以让诉讼时效中断,即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三年。
记住,法律是不会一直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多多行使作为“债主”的权利,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催告函、律师信等方式向债务人催讨,或者通过起诉的方式中断时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二)另外需要注意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
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通常为两年,这可能导致在《民法典》实施后,部分旧借条的诉讼时效出现脱节。对于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发生但尚未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果债权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主张权利,并且该期间内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那么这些借条将不再“管用”。因此,在处理这类借条时,必须格外关注其时效性问题,确保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采取行动,以免丧失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借款中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为借款人承担着担保义务,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
仅签字或者盖章是否能被认定为对借款的担保?
并非所有签字盖章都能构成有效担保。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若无明确标注其为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且无法通过其他事实推断其为保证人,则该签字或盖章的人仅被视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等法律后果。
这种身份判断同样适用于那些仅在借条上签名而未标注任何身份的情况,需结合签字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用途及款项流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对于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时,一般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且数额等未违反章程的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存在例外情形。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 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最后,归纳总结以下借条范本,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