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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2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乙类甲管”,改为“乙类乙管”。对于劳动用工管理而言,产生最明显的变化有以下这两点。


# 01 员工新冠感染期间,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全额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新冠不再纳入甲类管理之后,用人单位自然也不必再按照上述规定向感染的员工支付报酬,员工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停工治疗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即可。



# 02 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停工治疗需履行病假手续


新冠不再纳入甲类管理之后,不再享有特殊的对待,与一般疾病无异。员工因病休假自然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处的规章制度,提交相应的病假材料,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当然,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通过核酸、抗原以及视频确认等方式,来判断员工是否达到需要停工治疗的程度,并非一定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病假材料。


此外,1月8日之前感染新冠的按什么标准执行?


对于1月8日之前仍然需要按照甲类进行关系,因此员工在此之前感染的,仍需按照现有的标准进行居家隔离治疗,符合条件之后才能解除隔离并返岗复工。


最后用一句话进行归纳,2023年1月8日变为“乙类乙管”之后,新冠病毒与普通疾病相比不再享有政策上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以对待一般疾病的眼光看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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