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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员工的兼职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加以约束,认定违纪需做到有理有据。

近段时间,“地摊经济”这个词突然就火了起来,摆地摊瞬间成为了一种潮流。身边有的朋友也开始筹划,下班后也去兼职摆个摊体验一下,说不定还能赚点额外收入。其实不光是摆地摊,劳动者在上班之余发展第二产业,比如经营网店、做代购等,在现实当中并不少见。


那么,作为用人单位,能否将这种兼职行为作违纪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呢?今天朱律师就带着大家,来分析一下有关这方面的问题。


一、 法律对于劳动者做兼职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行为有相关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到,如果劳动者与兼职工作的单位之间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时又有法条所述的两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过,像之前提到过的利用休息时间摆摊等情形,则不会与其他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在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对于这种兼职工作应当如何处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来限制劳动者做兼职工作?


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种观点认为,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是劳动者的自由,只要所从事的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此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做兼职工作也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有的甚至将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兼职上,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因此,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利对劳动者的兼职工作进行一定的限制。


从实践中上海法院的判例来看,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如在(2020)沪02民终17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未经管理层批准不得从事其他全职或兼职活动,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有效。


可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者在已经发生效力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还是能够得到法院认可的。


此外,如果所从事的兼职活动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兼职工作本身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利用所在单位的资源开展兼职活动造成单位损失等等。这些行为既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也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用人单位自然有权利禁止,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向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如果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做兼职工作,用人单位能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层面来回答。


第一,有没有相应的制度依据。即兼职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作为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度并为劳动者所知晓的。


第二,是否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根据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而大多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希望被单位知晓自己在外兼职,因此证据收集的难度不小。


实践中涉及兼职问题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也大多是因为证据不足。


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希望员工业余时间做兼职工作,除了必须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以外,对于一些情节不严重、影响不大的,建议还是先通过谈话、劝导等方式进行沟通,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拒不改正或者一些情节比较严重的,在收集足够的证据,确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后再做出解除决定。


四、 结语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想要在工作之余做一些兼职工作,首先要注意不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影响到本职工作,更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方面要行使好管理职责,通过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员工的兼职工作进行必要的约束;另一方面,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也要合理掌握好一个度,做到有理有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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