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1年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合作共建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该文件的发布旨在构建破产信息共享以及破产状态公示机制,实现破产信息多渠道归集、多平台联动公开,及时更新公示企业和个人破产状态。在此机制的建立下,破产信息一经一方登记,就能实现多个平台联动,实时、高效、精准公开公示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信息和破产状态。
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哪些事项是需要公示的呢?笔者针对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现行相关规定中有关公告事项的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就上海地区需要公告的事项进行规整,以方便管理人日常办理破产类案件所用。
关键词:破产程序、公告事项
#01 破产清算程序中涉及的公告事项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告事项主要集中于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后的阶段。法院和管理人是公示信息的主体,主要的公示方式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甚至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相关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如下信息: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而实践中,管理人往往会作为公示信息的核心发布人,依照法律公开破产案件的如下信息:
(一)债务人信息;
(二)征集、招募重整战略投资人的公告;
(三)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四)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五)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六)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七)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破产案件的各个办理环节需要公告哪些事项和信息,笔者已分类整理出必要的内容:
(一)立案审查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沪高法民二【2018】9号(以下简称《9号指引》)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尽快通过查阅工商档案、相关诉讼案卷等途径获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等的联系方式予以通知。采取上述方式后,债务人仍无法通知的,应当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公告期限以七日为宜。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推进破产指引》) 第六条 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于三日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公告期限为七日。 |
(二)受理破产申请 1. 受理破产申请及指定管理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推进破产高效审理意见》) 第一条 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3)《上海高院推进破产指引》 第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债务人,并告知简化审理事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可将简化审理事项一并公告。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 第十九条 管理人确定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制作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和公告。 2. 破产程序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最高院推进破产高效审理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3. 快速审理方式转为普通审理方式
《最高院推进破产高效审理意见》 第十九条 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本意见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
(三)债权申报通知
(1)《9号指引》 第六章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同时,人民法院应在相关媒体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2)《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协指引》) 第五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债权申报材料的接收、登记造册工作。人民法院未公告的,管理人应当与人民法院沟通公告事宜,必要时,管理人可自行安排公告事宜。 (3)《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公告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债权申报材料的接收、登记造册工作。 (4)《上海高院推进破产指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等必要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公告,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采取合并公告等方式减少公告次数。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并刊登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公告栏。 |
(四)劳动债权公示
《9号指引》 第六章第五条 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
(五)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非现场方式表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2)《最高院推进破产高效审理意见》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
(六)裁定债务人重整
《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七)招募重整投资人
(1)《9号指引》 第八章第六条 招募重整投资人一般应当以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人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公告。债权人等破产程序参与人可以推荐重整投资人。 (2)《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第五条 管理人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依法公开下列案件情况:......(四)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办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案件流程节点、各类公告、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尤其对于法律文书、管理人招募公告、投资人招募公告、资产拍卖公告等公告信息,必须在作出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
(八) 裁定批准表决通过/未通过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1)《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六条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九) 裁定破产和解,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1)《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十)宣告破产
(1)《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破产宣告的程序及转换限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3)《上海高院推进破产指引》 第三十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十五日至三十日内裁定宣告破产,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十一)破产财产拍卖公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应同时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
(十二) 破产财产分配
(1)《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2)《管协指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公告应当刊登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 (3)《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 第四十七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分配。管理人实施多次分配的,在中间分配和最后分配时,依法应当公告。公告应当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 |
(十三)终结破产程序 1.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上海高院推进破产指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于三日内公告。 2. 债务已全部清偿或债务人有足额担保等情形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
(1)《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2)《上海高院推进破产指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于三日内公告。 |
#02 强制清算程序涉及的公告
强制清算程序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告事项仅涉及债权申报和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告公司终止,但是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关于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等其他法律法规未涉及的内容,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根据破产清算案件中关于公告的规定参照适用。
同时,清算组往往在实践中需要注意清算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告的规定,若章程中有专门规定的,需参照公司章程规定对相关应当公告的信息予以公示。
(一)债权申报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二)强制清算公司注销终止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结语
此次深圳首发提出的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一旦在全国范围内普及,预示着未来破产信息将开启联动共享,各种破产重大事项的公示会贯穿于破产清算的每个环节,这意味着公众和各方对破产事务的办理过程会更加关注和重视,减少破产信息的流通成本,节约破产实务办理时间,使破产案件的处理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同时,破产信息的全面化公示,有利于管理人对破产全流程(从破产风险发生--破产案件审理--破产事务办理--破产信用修复)的跟踪和推进,有利于公众(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债务人、潜在投资人)对破产程序全过程的角色参与和监督。
后附笔者整理的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中重大公告事项一览表:
公告类型 | 破产程序 | 强清程序 | ||
公告主体 | 公告时间、方式 | 公告主体 | 公告时间、方式 | |
债权申报 | 法院,实际可由管理人 | 普通程序:破产受理之日起25日内,一般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重整网)公布;简化程序:破产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于重整网公布并同步刊登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公告栏,申报期限30日。 | 清算组 |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报纸公告 |
劳动债权公示 | 管理人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债务人公告栏公示(实践也可于重整网发布)。 | - | |
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非现场方式表决) | 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表决期限届满后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告知,实际于重整网公布。 | ||
裁定重整 | 法院 | 作出裁定的同时,一般可于重整网公布、同时可选择在破产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 ||
招募重整投资人 | 管理人 | 公告时间由管理人确定,于重整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信息披露平台、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地方发布。 | ||
裁定批准表决通过/未通过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 法院 | 作出裁定的同时,一般可于重整网公布、同时可选择在破产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 ||
裁定破产和解,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 法院 | |||
宣告破产 | 法院,实际可由管理人 | 普通程序: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一般可于重整网公布、同时可选择在破产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简化程序: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公告方式同普通程序 | ||
破产财产拍卖公告 | 管理人 | 拍动产:拍卖15日前(二拍7日前)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30日前(二拍15日前)于网络拍卖平台、重整网发布。 | ||
破产财产分配 | 管理人 | 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多次分配的,在重整网发布、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 | ||
终结破产程序 | 法院,实际可由管理人 | 1.财产不足分配终结:法院自收到管理人请求之日起15日内; 2.全部清偿或债务人有足额担保等终结:裁定的同时; 3.分配完毕终结:普通程序,法院自收到管理人请求之日起15日内;简化程序,作出裁定后3日内以上均可于重整网公布、同时可选择在破产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 ||
公司注销终止 | - | 清算组 | 公司注销登记后,报纸、于重整网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