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近日,某车企员工爆料,称自己因购买了小米SU7而被HR约谈解雇,理由是违反竞业协议。不久,车企就做出回应,称解除该员工与购买小米SU7无关,而是因为该员工作为公司运营岗位,以个人账号宣发小米汽车相关内容,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宣发,同时存在旷工行为。本以为事情到此以反转结束,但是该员工随后公布了与HR的录音,HR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很明确,就是违反竞业协议。


那么,员工购买竞品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违反竞业协议并且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呢?


640 (1).jpg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竞业限制的核心作用是什么,从竞业协议的适用对象我们可以看到,其范围仅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渠道资源、核心技术,所以不能让掌握这些信息的员工轻易受雇于竞品公司,也不能允许这类员工利用这些信息自己开展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明确了竞业限制的核心目的,我们再回到本案。虽然法律允许劳资双方对竞业协议的内容自行约定,但是,无论是员工购买竞品还是用个人账号宣传竞品,这些行为都是个人行为,也并不会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技术被泄露,即使在竞业协议里约定了限制此类行为的条款,其合理性也存在严重问题,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所以,该车企如果真的在解除通知中将“违反竞业协议”作为唯一理由,那将有很大的风险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在公司的回应中,还强调该员工的职位是社交媒体运营岗位,却长期在工作时间宣发小米汽车的内容。如果说该员工是用公司的社交媒体账号宣发小米汽车,那确实可以套用竞业义务,认为这种行为相当于利用公司资源组织开展了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但在公司的回应中明确表述,是该员工以个人身份进行的社交媒体运营和宣发,这种未使用公司资源,以个人渠道进行的宣传行为,并没有以员工的身份损害公司利益,也就很难认为是竞业限制的义务范围。即使员工是在工作时间从事了该类行为,也只能说员工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这种行为可以属于严重违纪,但绝不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HR应当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至于公司披露的另一违纪行为,称该员工多次旷工,甚至旷工去参与小米SU7的提车活动。这与前面论述的工作时间摸鱼一样,适用的解除理由应该是严重违纪,而非违反竞业协议。


而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审查中,仅审查公司正式通知中记载的理由,如果员工有其他违纪行为但解除通知中未载明,即使有足够证据,也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公司在解除通知中载明的理由要谨慎选择,通常我们也会建议公司在表述解除理由时保留一定的解释空间,以便后续操作。


640.jpg


我们简单总结一下:如果公司解除该员工的书面通知中,理由仅有“违反竞业协议”,那存在很大的违法解除风险,如果理由是“严重违纪”,也确实有实锤的摸鱼和旷工证据,那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解除。


最后,我们还是提倡和谐融洽的劳资关系。作为雇主,看到自己的员工大肆吹捧竞品,确实难免心生怨气;员工在表达自己个人喜好的同时,也应适当考虑自己的身份以及雇主的感受。而雇主面对此类情况时,也应当保持一定的宽容,对员工的处理方式不宜过度,毕竟解除劳动关系是对一个员工最严重的处罚,不应作为宣泄情绪的工具。


2024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 免责条款 | 律谷科技出品